设计成果有瑕疵且发包人实际使用,设计费如何认定与减价?
鑫诺研究2026-09-09本文作者:安骥
【文章摘要】本文以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分析设计成果存在瑕疵、交付方式不符合约定,但发包人实际使用设计成果且项目已投入使用情形下,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设计费应否减价、减价比例如何确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应否由设计人承担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如何互抵等核心问题。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安骥律师主动申请并成功推进了一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极为罕见的司法鉴定——对设计人提交的总平面图与发包人最终使用并通过规划报批的总平面图进行相似性比对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二者呈现"高度相似"特征,直接成为法院认定发包人实际使用设计人设计方案、设计费支付条件已成就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按85%比例支付设计费121万余元,设计人承担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78万余元,双方违约责任互抵。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文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并重点探讨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操作要点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成果瑕疵;减少价款;相似性比对鉴定;司法鉴定;替代履行费用;设计费支付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设计成果的交付与验收是争议高发环节。设计人主张设计费,发包人往往以"设计成果不合格""未按约定方式交付""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而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设计工作后,又会向设计人追偿替代履行费用。当设计成果确实存在瑕疵、交付方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发包人实际上使用了设计成果且项目已投入使用时,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设计费应否减价、减价比例如何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上述问题的核心事实前提是:发包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在多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这一事实主要通过双方举证、法院肉眼比对设计图纸来认定,极少启动司法鉴定。然而,建筑设计方案的相似性判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总平面布局、建筑形态、交通组织、景观系统等多个维度的综合比对,仅凭法官的肉眼观察和生活经验往往难以作出精准判断。本案中,安骥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事实认定的关键难点,主动申请并成功推进了对总平面图的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对案件走向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一鉴定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实践中极为罕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合同签订与设计费约定
2019年4月,内蒙古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北京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某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担内蒙古某房地产项目(后命名为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规划方案设计。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4.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含绿化设计单价10元/㎡,地下建筑设计单价4.2元/㎡,设计费总额为206.5万元。
合同约定设计费分五次支付,分别对应合同签订、方案交付确认、方案报批通过、项目开工出正负零、一期主体封顶五个节点,比例为10%、20%、30%、10%、30%。合同同时约定设计费以甲方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0.2%计算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设计文件,每逾期一日按0.2%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设计成果交付与争议发生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通过银行转账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23.2万元,后乙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分四次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33万元,合计支付56.2万元。
甲公司从2018年底开始跟进案涉项目,经过长期设计工作和反复修改,于2020年5月6日通过微信发送云平台链接的方式向乙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设计成果交付后,乙公司通过微信提出修改要求,指出鸟瞰图、楼栋高度做错等问题,但甲公司未完成相应修改工作。
乙公司主张,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未完成日照分析、景观方案、人防地下室布置等合同约定内容,未完成方案深化及终稿,且仅通过云平台链接提供可阅读电子文件,未按约定提供A3规格装订册及DWG、JPG等格式光盘,设计文件无相关人员签字及资质文件,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三)第三方委托与项目报批
2020年4月,乙公司与浙江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承担项目工程设计,后于2021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共计支付设计费235.67万元。2020年8月,内蒙古某旗自然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载明建设单位为乙公司,设计单位为丙公司,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1月,乙公司另委托呼和浩特丁景观设计中心承担项目景观设计,估算设计费54.14万元,实际支付36.26万元。
2020年8月,甲公司曾向乙公司送达《请款函》,主张已完成最终报规方案,申请第二阶段剩余设计费8.3万元及第三阶段设计费61.65万元,共计69.95万元。
三、核心争议焦点: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与推进
(一)鉴定的必要性:设计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成为案件胜负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是否被乙公司实际使用。如果乙公司确实使用了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即便设计成果存在瑕疵,在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设计费支付条件应视为成就,乙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费(可因瑕疵酌情减价);反之,如果乙公司未使用甲公司的设计方案,而是由丙公司独立完成设计,则甲公司主张剩余设计费缺乏事实基础。
乙公司在诉讼中抗辩称,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合格,其不得不另行委托丙公司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履行报批义务,丙公司的设计方案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则主张,通过对比乙公司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与甲公司提交的设计图册中的规划总平面图,可以看出乙公司最终使用的设计方案是在甲公司提交的设计图基础上进行的细微调整,应当视为乙公司已经实际使用。
然而,仅凭双方代理人的肉眼比对和口头主张,难以令法院形成内心确信。建筑设计方案的相似性判断涉及总平面布局、建筑排布、道路系统、绿化景观、停车组织等多个专业维度,需要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系统比对。安骥律师经研究认为,启动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是突破本案事实认定僵局的关键路径。
(二)鉴定的可行性论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似性比对的专业基础
在申请鉴定之前,安骥律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似性比对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首先,从技术层面看,总平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的核心成果,包含了建筑布局、道路系统、绿化系统、停车布局、配套设施等关键设计要素,这些要素具有可比对性和可量化性。通过对两份总平面图的建筑位置、楼栋数量、道路走向、绿化分布、指标数据等进行逐项比对,可以客观判断二者的相似程度。
其次,从鉴定机构资质层面看,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有能力完成此项鉴定。此类机构拥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等专业人员,具备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专业比对的知识和经验。安骥律师在检索中发现,虽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启动此类鉴定极为罕见,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领域,已有法院委托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对建筑设计图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的先例。例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迪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诉联某建筑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即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相似性鉴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也确立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侵权图纸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则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再次,从法律依据层面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设计方案的相似性判断属于专门性问题,符合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对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材料的质证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本案鉴定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鉴定申请的提出与鉴定机构选定
2024年4月,甲公司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乙公司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与甲公司提交的《项目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中的总平面图进行相似性比对鉴定。鉴定申请书中明确了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鉴定材料清单,并论证了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了鉴定申请,并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选定过程中,安骥律师积极参与,确保选定的鉴定机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相关专业能力。最终,法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戊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拥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规划师等专业人员,能够胜任总平面图相似性比对的专业鉴定工作。
(四)鉴定材料的提交、补充与质证
鉴定机构选定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甲公司提交了其设计图册中的总平面图及相关设计文件,乙公司提交了其通过规划报批的总平面图及相关报批文件。安骥律师对乙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质证,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曾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安骥律师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了相关设计文件和说明材料,并对补充材料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这一过程确保了鉴定机构能够获得充分、完整的鉴定材料,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五)鉴定方法与鉴定结论:总平面图高度相似
2024年8月,鉴定机构出具《项目总平面图相似性比对鉴定报告》。鉴定机构采用专业的建筑设计方案比对方法,综合考虑基本元素和关键特征因素,对两份总平面图进行了系统比对。鉴定意见明确载明:"综合考虑基本元素和关键特征的因素,我机构认为两家公司的总平面图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特征。"
这一鉴定结论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以专业机构的权威判断,证明了乙公司最终使用并通过规划报批的总平面图与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高度相似,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乙公司关于"丙公司独立完成设计、与甲公司无关"的抗辩。甲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3万元。
(六)鉴定结论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影响
相似性比对鉴定结论的作出,直接扭转了案件的事实认定格局。在此之前,关于设计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形成明确判断。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对双方总平面图相似性比对,乙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设计公司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的设计方案经鉴定与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存在高度相似,故本院认定乙公司接收了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并转交第三方设计公司修改后使用了该设计方案。"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定:"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支付条件已达成,乙公司应当支付案涉工程设计费。"这一认定直接确立了甲公司主张设计费的事实基础,成为甲公司本案胜诉的关键转折点。可以说,如果没有安骥律师主动申请并成功推进这项罕见的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本案的事实认定可能会走向不同的方向,甲公司的设计费主张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诉辩焦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设计成果交付义务与付款条件成就认定
甲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152.85万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45.855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完全部设计义务,乙公司收到设计成果后未告知不合格、未提出修改意见,且经司法鉴定乙公司最终使用的总平面图与甲公司的设计方案高度相似,应当视为对设计成果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通过微信云平台链接交付设计成果,但设计方案未附加资质文件、设计人员未签字,交付方式不符合约定且成果存有瑕疵。但经司法鉴定,乙公司委托第三方通过规划报建审批的设计方案与甲公司的设计方案高度相似,故认定乙公司接收了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并转交第三方修改后使用。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支付条件已达成。
(二)设计费金额计算与减少价款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以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经规划局盖章确认的总平面图显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29539.4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7946.4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1592.98平方米。按照地上建筑含绿化设计单价10元/㎡、地下建筑设计单价4.2元/㎡计算,设计费总额应为1996155.22元。
同时,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在乙公司提出异议后也未提供后续修改方案,应减少乙公司的应付价款。乙公司已支付56.2万元,后续未履行部分按设计费用的85%支付,即1219031.94元(1996155.22元-562000元)×85%。
(三)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的承担
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在乙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未做回应,后续也未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甲公司未能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故应承担乙公司因委托第三方产生的替代履行费用。其中,丙公司代为履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及报批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合计510943.12元;景观设计部分,合同包含景观设计,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50%的费用27.07万元。以上合计781643.12元。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对乙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四)双方违约责任互抵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瑕疵且未完成修改,亦构成违约。因双方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前提下,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互抵。故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5.85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对乙公司反诉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设计费1219031.94元;二、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委托第三人支出费用781643.12元;三、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19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展开
本案的裁判结果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多个条文:
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违约责任与金钱债务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瑕疵且未完成修改,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在设计费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应当支付设计费。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费用。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专业性,在设计人不履行修改义务时,发包人难以强制设计人继续履行,故可以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并要求设计人负担相应费用。
3.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减少价款。该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瑕疵,法院根据设计成果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瑕疵程度,酌情确定按85%的比例支付设计费,即减少15%的价款。
4.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该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责任互抵。
5. 《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该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该条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成果瑕疵责任的特别规定,与第五百八十二条的减少价款规则形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本案中,法院适用减收设计费的规则,按85%比例支付,与该条规定的"减收或者免收"精神一致。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一)相似性比对鉴定的实践价值与操作要点
本案中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的成功推进,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的事实认定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鉴定极为罕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多数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未意识到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设计方案相似性的专业判断问题;二是建筑设计方案的相似性比对需要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机构的选择存在一定难度;三是鉴定费用和鉴定周期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负担。
然而,在设计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成为案件胜负手、且仅凭肉眼比对难以令法院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启动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代理律师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在鉴定申请书中充分论证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目的;第二,确保选定的鉴定机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相关专业能力;第三,积极参与鉴定材料的提交和质证,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第四,及时回应鉴定机构的补充材料要求,保障鉴定程序的顺利推进;第五,对鉴定结论进行仔细审查,如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应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
(二)设计人维权要点
第一,设计成果交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包括纸质装订册、电子文件光盘、设计人员签字、资质文件等,避免因交付方式瑕疵被发包人抗辩;第二,交付后应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确认验收并留存证据;第三,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后应积极回应并完成修改,避免因未采取补救措施而承担替代履行费用;第四,发现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使用己方设计成果时,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证据,相似性鉴定是证明设计成果被实际使用的关键证据;第五,注意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条款,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总额。
(三)发包人合规要点
第一,收到设计成果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明确指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避免因怠于行使异议权而被视为认可;第二,设计成果存在严重瑕疵且设计人拒绝修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可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并保留证据;第三,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时,应注意第三方工作内容与原设计人未完成部分的对应关系,避免将新增工作(如施工图设计)全部归责于原设计人;第四,如实际使用了原设计人的设计方案,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可因瑕疵酌情减价,但不能完全拒付;第五,双方均存在违约时违约责任可能互抵,应注意收集设计人违约的证据以减轻自身责任。
七、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涉及设计成果瑕疵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减少价款、替代履行费用、双方违约互抵等多个疑难法律问题。本案最具特色和参考价值的之处在于,安骥律师主动申请并成功推进了一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极为罕见的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发包人最终使用的总平面图与设计人的设计方案"高度相似",直接成为法院认定设计成果被实际使用、设计费支付条件已成就的关键证据,对案件走向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这一案例启示我们,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当设计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成为事实认定的关键难点、且仅凭肉眼比对难以令法院形成内心确信时,安骥律师应当敢于突破常规思维,主动探索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专业事实认定问题的路径。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虽然在实践中较为罕见,但其在证明设计成果被实际使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价值,值得在类似案件中借鉴和推广。同时,设计人和发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人应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并积极回应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及时行使验收异议权并按约定支付设计费,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常见问题(FAQ)
Q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可以申请对设计方案进行相似性比对司法鉴定吗?
A: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设计方案的相似性判断属于专门性问题,符合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但此类鉴定在实践中较为罕见,需要在鉴定申请书中充分论证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确保选定的鉴定机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资质。
Q2:设计成果存在瑕疵,发包人可以完全拒付设计费吗?
A:不可以。设计成果存在瑕疵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请求减少价款,但在设计成果已被实际使用且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仅可根据瑕疵程度酌情减价。
Q3: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交付设计成果(如仅提供云平台链接),是否构成违约?
A:构成履行瑕疵。设计成果的交付方式应符合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方式交付的,发包人可以提出异议。但交付方式瑕疵不必然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如果发包人实际使用了设计成果且项目已投入使用,仍应支付设计费。
Q4: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设计工作,能否要求原设计人承担全部费用?
A:不能全部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发包人可以请求原设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但仅限于与原设计人未履行部分直接对应的费用。如果第三方完成的工作包含新增内容(如施工图设计),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原设计人承担。
Q5: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违约程度相当,违约责任可以互抵,即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但设计费本金、替代履行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仍应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
Q6:相似性比对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A: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胜负情况和责任比例确定承担方。本案中,甲公司先行垫付鉴定费3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确定了鉴定费的承担。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