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行政监管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以上内容,司法部制定了下列规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司法部2023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下列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律师协会监管
●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3、鑫诺监管
(一)质量监管
鑫诺特别设立业务指导委员会,统一负责各业务部的收结案审核、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利冲审查和协调、敏感案件报备、疑难复杂案件研究等工作。
(二)纪律监管
鑫诺特别设立律师执业伦理与纪律委员会,根据律师监管法规行规,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受理客户投诉。
(三)党纪监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鑫诺章程,鑫诺设立党委,有7个党支部。党组织引领律所发展政治方向,宣传落实党组织各项决议,同步监督全所全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对党员律师违反党纪的行为给予处理。
投诉受理电话:400-860-3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