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试行)
一、计时收费
1、计时收费标准
人员类别 | 标准费率 |
执行合伙人 | 5000-20000元/工作小时 |
执业5年以上律师、合伙人 | 2000-10000元/工作小时 |
执业5年以下律师 | 1000-3000元/工作小时 |
律师助理、秘书等辅助人员 | 500-1000元/工作小时 |
2、下列时间属于有效工作时间:
(1)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2)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介绍委托事项,向委托人了解委托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交换对委托事项的建议、审阅、查阅、整理有关案卷、资料、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3)承办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4)承办律师查阅有关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时间;向有关人员,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中介机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所耗费的时间;与有关人员交流研讨有关事项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5)承办律师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3、律师有效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有效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参与谈判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在途时间系承办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5、承办法律服务时,计时收费清单中的有效工作时间以每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1小时。不足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二、计件收费
1、诉讼和仲裁计件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申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起诉后为被告辩护,代为控告和申诉,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服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以及申请国家司法赔偿,代为申请仲裁等,每案每阶段最低收费2万元起。
连续代理和辩护,之后的阶段可以按双方约定减少一定的比例收费。
不分阶段代理和辩护,每案最低收费4万元起。
2、非诉讼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 20---200 |
企业清算破产重整 | 20---200 |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 10---100 |
企业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30---200 |
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 10---200 |
法律尽职调查 | 5---100 |
法律行为见证 | 3---20 |
法律意见书(内部决策) | 2---30 |
法律意见书(外部使用) | 5---50 |
出具律师函(纠纷协商) | 3---30 |
出具律师函(法律声明) | 2---20 |
参加商业谈判 | 2---20 |
参加纠纷谈判 | 3---30 |
企业新三板挂牌 | 20---300 |
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 50---500 |
企业债券发行 | 20---200 |
行政处罚听证 | 2---50 |
申请行政复议 | 2---60 |
诉讼顾问和论证 | 5—100 |
其它非诉法律服务 | 2---200 |
如果涉及业务疑难复杂等因素或双方另行约定,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不得超出相关行业规定。
3、按件收费金额的确定
按件收费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法律事务的重大重要程度;
(2)委托事项的疑难复杂程度;
(3)承办律师的人数、资历、合伙人的参与程度;
(4)可能耗费的工作时间及案件的时间跨度;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委托人的费用承受能力;
(7)有无外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人员、机构的参与。
三、按标的收费
1、按照争议标的额普通案件收费标准(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 | 比例 | 律师费 |
10万元以下 | 10000元 | |
10万-100万元部分 | 8% | 10000元加标的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8% |
100万-1000万元部分 | 6% | 82000元加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 |
1000万元以上部分 | 4% | 622000元加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4% |
2、连续代理一个案件的后续阶段,自第二阶段起可按双方约定减少一定的比例收费。
3、不分阶段代理一个案件的全部阶段,按前述标准加一倍收费。
4、争议标的以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的金额为准,涉及反诉或反请求的,以双方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的总金额为准。
5、疑难复杂案件收费的增加
下列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超出前述普通按标的收费标准的上限。
(1)案件事实不清调查取证任务艰巨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一般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非常见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一般案件的;
(3)涉外涉港台以及需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案件;
(4)媒体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律师执业风险较大的案件。
6、非诉讼事项按标的收费
并购重组、清算重整、诉前谈判、诉讼顾问、律师函等有具体交易、清算、争议金额非诉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也可比照诉讼仲裁案件,按委托人交易清算争议金额,或所牵涉财产利益金额的0.5%到5%的比例收费,不受前述计时计件收费标准的限制。
四、财产案件与结果挂钩收费(风险代理)
1、全风险代理
即服务费完全与争议解决结果挂钩,按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或其它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
以非金钱为诉讼标的的委托案件,全风险代理的最低收费为10万元起。
2、半风险代理
即先按件或按争议标的标准支付前期不与结果挂钩服务费,待争议解决,另按争议解决结果,按标的额或其它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风险服务费。
在前述各项标准范围内,后续风险代理费与前期不与结果挂钩服务费成反比。前期服务费提高,后期风险代理费相应降低,前期服务费降低,后期风险代理费相应提高。
3、非诉服务按结果收费
非诉法律服务,并购重组、清算重整、诉前谈判、诉讼顾问、律师函等与委托人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法律服务、也可以比照诉讼和仲裁,按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半风险或全风险收费。
4、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5、第三方收取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专家论证、查询、公证、公告、异地差旅费第三方收取费用,不属于服务费,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
6、风险服务费的预支和担保
风险代理服务费应全额或部分预支鑫诺账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与结果挂钩多退少补。
对不能预支金额,委托人需提供有效担保。
五、其他
对于以上条款未能包括的事项经双方协商,参照前述最相类似可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