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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试行)

 

一、计时收费 

1、计时收费标准

人员类别

收费标准

执业15年以上律师、高级合伙人

3000-8000元/工作小时

执业10年以上律师、合伙人

1500-3000元/工作小时

执业5-10年律师

800-1500元/工作小时

执业5年以下律师

300-800元/工作小时

实习律师

300元/工作小时

律师助理

200元/工作小时

2、下列时间属于有效工作时间:

1)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2)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介绍委托事项,向委托人了解委托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交换对委托事项的建议、审阅、查阅、整理有关案卷、资料、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3)承办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4)承办律师查阅有关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时间;向有关人员,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中介机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所耗费的时间;与有关人员交流研讨有关事项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5)承办律师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3、律师有效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有效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参与谈判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在途时间系承办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5、承办法律服务时,计时收费清单中的有效工作时间以每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1小时。不足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二、计件收费

1、诉讼和仲裁计件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申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起诉后为被告辩护,代为控告和申诉,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服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以及申请国家司法赔偿,代为申请仲裁等,每案每阶段最低收费2万元起。

连续代理和辩护,之后的阶段可以按双方约定减少一定的比例收费。

不分阶段代理和辩护,每案最低收费4万元起。

2、非诉讼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20---200

企业清算破产重整

20---200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10---100

企业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30---200

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0---200

法律尽职调查

5---100

法律行为见证

3---20

法律意见书(内部决策) 

2---30

法律意见书(外部使用)

5---50

出具律师函(纠纷协商)

3---30

出具律师函(法律声明)

2---20

参加商业谈判 

2---20

参加纠纷谈判

3---30

企业新三板挂牌

20---300

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50---500

企业债券发行

20---200

行政处罚听证

2---50

申请行政复议

2---60

诉讼顾问和论证

5—100

其它非诉法律服务

2---200

 如果涉及业务疑难复杂等因素或双方另行约定,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不得超出相关行业规定。

3、按件收费金额的确定

按件收费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法律事务的重大重要程度;

2)委托事项的疑难复杂程度; 

3)承办律师的人数、资历、合伙人的参与程度;

4)可能耗费的工作时间及案件的时间跨度;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委托人的费用承受能力;

7)有无外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人员、机构的参与。

 

三、按标的收费

1、按照争议标的额普通案件收费标准(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

比例

律师费

10万元以下


10000

10-100万元部分

8%

10000元加标的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8%

100-1000万元部分

 6%

82000元加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

1000万元以上部分

 4%

622000元加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4%

2、连续代理一个案件的后续阶段,自第二阶段起可按双方约定减少一定的比例收费。

3、不分阶段代理一个案件的全部阶段,按前述标准加一倍收费。

4、争议标的以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的金额为准,涉及反诉或反请求的,以双方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的总金额为准。

5、疑难复杂案件收费的增加

下列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超出前述普通按标的收费标准的上限。

1)案件事实不清调查取证任务艰巨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一般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非常见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一般案件的;

3)涉外涉港台以及需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案件;

4)媒体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律师执业风险较大的案件。

6、非诉讼事项按标的收费

并购重组、清算重整、诉前谈判、诉讼顾问、律师函等有具体交易、清算、争议金额非诉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也可比照诉讼仲裁案件,按委托人交易清算争议金额,或所牵涉财产利益金额的0.5%5%的比例收费,不受前述计时计件收费标准的限制。

 

四、财产案件与结果挂钩收费(风险代理)

1、全风险代理

即服务费完全与争议解决结果挂钩,按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或其它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

以非金钱为诉讼标的的委托案件,全风险代理的最低收费为20万元起。

2、半风险代理

即先按件或按争议标的标准支付前期不与结果挂钩服务费,待争议解决,另按争议解决结果,按标的额或其它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风险服务费。

在前述各项标准范围内,后续风险代理费与前期不与结果挂钩服务费成反比。前期服务费提高,后期风险代理费相应降低,前期服务费降低,后期风险代理费相应提高。

3、非诉服务按结果收费

非诉法律服务,并购重组、清算重整、诉前谈判、诉讼顾问、律师函等与委托人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法律服务、也可以比照诉讼和仲裁,按委托人所实现财产利益的一定比例,半风险或全风险收费。

4、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基础比例:

阶段代理: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为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6%

全程代理(包含各环节):按前述比例的两倍。

5、第三方收取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专家论证、查询、公证、公告、异地差旅费第三方收取费用,不属于服务费,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

承担全部第三方费用的,风险代理费比例增加一倍。

承当法院收取的费用以外的费用的,风险代理费比例增加50%。

6、风险服务费的预支和担保

风险代理服务费应全额或部分预支鑫诺账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与结果挂钩多退少补。

对不能预支金额,委托人需提供有效担保。


五、其他

对于以上条款未能包括的事项经双方协商,参照前述最相类似可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