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涉刑事诈骗,不当然免除借款人的民事清偿责任——基于一起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实务分析
鑫诺研究2026-09-03本文作者:安骥、刘京
【关键词】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刑事退赔;抵押权;职业放贷;套路贷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债权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承办该起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只要借款人是案外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即归于无效,借款人便可据此免除对出借人的还本付息义务。本文结合本案一审裁判结果,从债权人代理视角,梳理案件事实与庭审诉辩焦点,厘清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交易背景与款项交付
本案借款人为高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案外人吴某虚构合伙经营、投资理财事实的欺骗,意欲对外融资。案涉交易经由多名中介主体居间撮合,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实介绍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双方共同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一般抵押登记。出借人依约向借款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足额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完整履行出借人的主合同义务。
(二)资金去向与刑事追赃
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绝大部分款项随即被案外人吴某通过取现、转账方式转移占有,用于赌博挥霍,借款人并未实际支配、使用案涉借款。借款人察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刑事生效裁判认定案外人吴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向本案借款人退赔违法所得。因刑事被告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仅极小部分赃款完成退赔,借款人绝大部分损失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得以填补。
(三)民事起诉与被告抗辩
借款期限届至,借款人未履行到期清偿义务。我方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借款人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二是确认债权人对案涉抵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判令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三层抗辩:其一,案涉交易符合“套路贷”特征,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其二,案涉资金实际使用人为刑事被告人吴某,借款人并未占有使用案涉借款;其三,借款人系刑事案件被害人,本案纠纷应当经由刑事退赔程序处理,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被告向法庭提交刑事判决书、多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居住凭证等大量证据材料,用以佐证己方抗辩观点。
三、诉辩焦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原告的举证思路
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我方紧紧围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生效的构成要件展开举证:案涉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抵押登记系本人到场申请办理,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名下账户完成全额资金交付,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抵押权设立三大要件均已完备。
(二)刑民交叉的法律边界
本案刑事法律评价的对象是案外人吴某的诈骗犯罪行为,案涉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事实,应当实行刑民并行、分别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事前知悉、参与或者与吴某通谋实施诈骗,亦不能证实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套路贷行为。
(三)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全案审查后认为:
1. 合同效力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合同无效、构成套路贷、职业放贷等抗辩事由。案涉《借款合同》系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案涉不动产抵押权经登记依法设立。
2. 清偿责任认定: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缔结借款合同、接收案涉借款资金,款项嗣后被第三人侵占处分,属于借款人与案外人吴某之间的另一层独立法律关系,该事实不能对抗善意出借人已经合法取得的债权。
3. 利息与费用核算: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合同原约定利率予以调整,扣减借款人已经实际给付的两期利息,核算确定尚欠本金余额。
最终判决:借款人偿还核定后的剩余本金以及法定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债权人有权就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案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据合同违约费用承担条款,判令借款人承担债权人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被告全部抗辩因欠缺事实依据,未被法院采信。
四、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代理经历与生效裁判,针对刑民交叉抵押类民间借贷,提炼以下实务要点:
(一)合同效力规则:第三人诈骗不当然否定民事合同效力
第三人实施刑事诈骗,并不当然否定民事借款合同效力。只有出借人参与刑事犯罪、与行为人通谋,或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方可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借款人遭受第三人诈骗形成的财产损失,法定救济路径是向刑事被告人主张退赔,但该救济不能直接免除其对出借人的合同清偿义务。刑事退赔与民事清偿系两条独立救济路径,不可互相替代。
(二)出借人风控要点:办理不动产抵押民间借贷的审慎义务
作为出借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民间借贷时应当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签约、办理抵押登记环节务必要求借款人本人到场核验身份;
资金应当直接转至借款人名下约定的收款账户;
务必完整留存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套原始证据。
(三)诉讼代理策略:应对“套路贷、职业放贷、移送公安”抗辩
民事诉讼中,当被告方以“套路贷、职业放贷、应当移送公安”作为主要抗辩手段时,代理人应当:
锚定民间借贷成立、生效的要件事实;
厘清案外人犯罪事实和本案民间借贷事实的法律边界;
避免民事程序不当中止,依法维护债权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五、结语与社会提示
客观而言,该类案件天然存在利益冲突。在刑事退赔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处置抵押房产会直接影响老年借款人的居住权益。但善意出借人依法设立的债权与抵押权,同样属于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法益。风险根源往往来自借款人轻信第三方虚构的高收益投资骗局。
在此提示社会公众:审慎处置重大财产权益,切勿轻易以自有房产为所谓投资项目提供抵押;签署法律文书前务必充分知悉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六、常见问题(FAQ)
Q1:借款人被第三人诈骗,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A:不必然无效。只有出借人参与诈骗、与行为人通谋,或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时,借款合同才可能被认定无效。借款人系刑事案件被害人这一事实本身,不影响其与出借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Q2:刑事退赔能否替代民事清偿?
A:不能。刑事退赔是借款人向刑事被告人主张的救济路径,民事清偿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的合同权利,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可互相替代。即使刑事退赔执行不能,借款人仍需向出借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Q3:出借人如何防范此类刑民交叉风险?
A:核心是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要求借款人本人到场签约并办理抵押登记;资金直接转至借款人名下账户;完整留存合同、转账凭证、登记证明等全套原始证据。
Q4:被告以“套路贷”“职业放贷”抗辩时,原告应如何应对?
A:应锚定民间借贷成立生效的要件事实(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抵押权设立),举证证明出借人未参与犯罪、不存在职业放贷或套路贷行为,同时厘清案外人犯罪与本案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请求法院刑民并行、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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