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见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阅卷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辩论辩护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的辩论、辩护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五)人身安全保障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对律师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