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21号)【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
[摘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21号)【节选】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表现和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是否开展;
(六)律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合格”印章。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