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司法部【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
[摘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司法部【节选】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本规则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实习考核申请材料,由律师协会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失效,应当重新进行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