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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8年修订)——司法部【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
[摘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8年修订)——司法部【节选】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第七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三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十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四十五条 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第四十七条 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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