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鑫诺党建2026-02-11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规范律师阅卷活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监督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限制、阻碍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条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备必要的阅卷设备和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舒适、便捷的环境。
第五条 律师阅卷可以采用现场阅卷、线上阅卷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线上阅卷平台,实现案卷材料的电子化查阅、摘抄、复制。
第六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使用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律师阅卷的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阅卷时间、阅卷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律师应当依法阅卷,不得泄露案卷材料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利用案卷材料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