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42号)【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七)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八)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十)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