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鑫诺党建2026-02-11一、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公正解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代理范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刑事裁判和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
(二)代理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可以采用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无偿代理申诉;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可由其自行委托律师有偿代理申诉。
(三)律师职责。代理申诉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收集整理申诉材料,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协助申诉人参与申诉活动,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执业权利
(一)保障阅卷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利,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
(二)保障会见权。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
(三)保障调查取证权。代理申诉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保障建言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代理申诉律师提出的申诉意见,对合理合法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律师。
四、加强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律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代理申诉工作质量。
(二)加强考核评价。将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代理申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执业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执业监管,规范律师的代理行为,维护申诉工作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