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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42号)【节选】

鑫诺党建2026-02-11
[摘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42号)【节选】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或者纵容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为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对律师承办业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投诉,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如实提交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发现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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