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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诺谭之《主债务人重整情况下担保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鑫诺动态2023-05-22
[摘要]鑫诺谭之《主债务人重整情况下担保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2023年5月19日,本年度第十五期鑫诺谭在总部十六层第八会议室举行。本期鑫诺谭由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王延玲律师进行关于《主债务人重整情况下担保债务若干问题探讨》的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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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担保制度变化明显,担保债务的从属性凸显,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点、与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及合理化。王延玲律师结合在办案例,分享了以下内容:担保债务范围、保证期间、混合担保,以及主债务人重整对担保债务范围、保证期间等的影响,还梳理了破产程序终结、重整程序终止以及重整程序终结等概念及相应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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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债务范围

主债务人重整,担保人正常营业,担保债务范围如何?债权人可否向担保人主张在重整中未被确认的债权?

王延玲律师认为:设立担保,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债务范围系担保事务,不受破产法律规范调整,应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主债务范围因主债务人重整而受特殊限制,是及时确认债权、推进程序尽快完成的需要,也是对主债务人的特殊保护,不应扩大至担保人,担保人需自行承担该类风险。但需注意,根据民法典实施后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债务同主债务一同自破产申请受理日停止计息。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系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并非诉讼时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应区分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内向主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必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以诉讼或仲裁为必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后,开始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债务人重整,未到期主债务提前至重整申请受理日到期,保证期间起算点是否也提前至重整受理日?还是仍以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若保证期间于重整程序尚未结束时届满,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王延玲律师认为:保证人未破产,担保事项不受破产法律规范调整,保证期间起算点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不因重整而提前。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担保债务利息与破产债务一并停止计算,但并未规定保证期间起算点受破产重整影响。退一步,保证期间提前起算,若保证期间在重整未结束时届满,应允许债权人在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混合担保

对于混合担保,王延玲律师提示了债权人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以及在合同对如何处理混合担保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区分提供抵押物的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两种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债权人而言,法律风险不同,应采取的对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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