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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求是----解锁独立保函止付

鑫诺动态2020-03-23
[摘要]解锁独立保函止付十个问题


解锁独立保函止付十个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拓展深入,应外国业主要求,开具独立保函逐渐成为国内承建商签约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发起独立保函索付,国内承建商将面临开立人兑付后的追索危机。在此背景下,如何申请独立保函止付成为国内承建商关注的话题。下文主要结合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下称《独立保函规定》),尝试对有关独立保函止付的十个问题作以回答,试图勾勒出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剪影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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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规定》项下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将“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demand guarantee or guarantee)定义为:“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any signed undertaking,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providing for payment on presentation of a complying demand)

《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的“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an independent guarantee or a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亦可称“保证人”)签发此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承诺:一经请求或一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确定的或有限期的款项。”(given by a bank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guarantor/issuer")to pay to the beneficiary a certain or determinable amount upon simple demand or upon demand accompanied by other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and any documentary conditions of the undertaking, indicating, or from which it is to be inf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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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的特征

独立性和单据化是独立保函的两大核心特征。

简言之,“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不同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不受前述法律关系有效性、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单据化”主要表现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即应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是否构成“表面相符”,《独立保函规定》明确: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1。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水四局”)、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工国际”)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民终3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函载明的索赔通知需要受益人作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声明,中工国际在《书面索赔通知》在文字表述上虽与保函不完全一致,但已记载了“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等具体违约情形及“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的内容,该内容与保函规定的声明内容并不矛盾、不致产生歧义,因此,应当认定中工国际的书面索赔通知声明内容与案涉保函条款构成表面相符。中水四局关于中工国际书面索赔通知声明内容与案涉保函条款不符,构成不符点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旨在保障受益人快速获得兑付,避免其陷入基础交易纠纷的泥潭,反映了对国际商事交易效率价值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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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RDG758第十九条规定:“审单 a.担保人应仅基于交单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b.保函所要求的单据的内容应结合该单据本身、保函和本规则进行审核。单据的内容无需与该单据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Article 19  Examination 

a.The guarantor shall determine, on the basis of a presentation alone, whether it appears on its face to b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b.Data in a document required by the guarantee shall be examined in context with that document, the guarantee and these rules. Data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shall not conflict with, 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required document or the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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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独立保函止付

结合《独立保函规定》,独立保函止付系受益人依据独立保函索款过程中,保函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能够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其性质为行为保全。需要注意的是,仅在出现独立保函欺诈时方可申请独立保函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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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独立保函欺诈”的条件

《独立保函规定》列举了独立保函欺诈的五种情形,即:(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简而言之,即为“无真实交易、单据欺诈和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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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违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9号指导案例“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109号指导案例亦明确了审理独立保函欺诈案件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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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独立保函止付的时间

根据《独立保函规定》,独立保函止付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

实际上,申请独立保函止付的时间非常紧迫。根据URDG758,担保人(the guarantor)应从交单次日起五个营业日(five business days)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一旦担保人确定索赔是相符的,就应当付款。《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亦规定,保证人(guarantor/issuer)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但最长在收到请求和任何附随单据之日起七个营业日内,审查付款请求以及任何附随单据,并决定是否付款;一旦作出付款决定,应当立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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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止付的管辖机构

根据《独立保函规定》,独立保函止付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至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管辖法院,《独立保函规定》明确: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初步理解,前述“当事人”是指保函申请人或指示人、开立人及受益人等;独立保函止付的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需要前述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达成。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交易合同、开立人向受益人开具的独立保函中约定的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均不适用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澳大利亚杜罗·费尔格拉私营、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64号)亦表明了上述观点。

因此,除非存在前述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情形,独立保函止付案件将通常由开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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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独立保函止付需达到的条件

《独立保函规定》明确,裁定独立保函止付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则不得裁定止付。 

认定“独立保函欺诈”,止付申请人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指导案例109号在裁判理由中阐述:“外经集团公司(注:承包方)主张东方置业公司(注:开发方)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东方置业公司在实现独立保函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1.为索赔提交内容虚假或者伪造的单据;2.索赔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外经集团公司对Jose Brenes和Mauricio Mora均为发包方的项目监理人员身份是明知的,在其出具《项目工程检验报告》并领取工程款项时对Jose Brenes和Mauricio Mora的监理身份是认可的,其以自身认可的足以证明Jose Brenes和Mauricio Mora监理身份的证据反证Jose Brenes和Mauricio Mora出具的《项目工程检验报告》虚假,逻辑上无法自洽。因外经集团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东方置业公司实现案涉保函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或者提交虚假或伪造的文件,东方置业公司据此向哥斯达黎加银行申请实现保函权利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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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止付裁定作出的周期

结合《独立保函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止付申请人需要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止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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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保函止付裁定的救济

结合《独立保函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对于止付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止付申请人赔偿。



以上为对独立保函止付十个问题的初步探讨。从上述问题可见,独立保函止付的适用情形较为单一,对止付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也相当严格,如错误申请支付,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恰是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独立于基础交易之体现。

最后,独立保函止付只是一种事后特定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独立保函索付风险的控制,更重要在于开立独立保函之时周密设计单据条件,并恪守严格履约原则,避免事后陷入被动情境。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载之文章仅用于交流探讨,不针对具体主体、标的或项目,不构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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