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了!要开工了!老板咋办?员工咋办?
鑫诺动态2020-03-10疫情期间北京地区劳动政策解读
前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乱了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计划。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因疫情防控工作,部分行业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峻考验。对于用工政策而言,如何衡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促进生产的稳定和恢复?本文拟以北京为例对相关的劳动政策做一下梳理,以供企业和员工在协商应对疫情防控有关劳动事宜时加以参考。
本文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如下表所示: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是有关劳动政策的最早的文件。对患病职工、隔离人员和未返京复工人员的工资及工作方式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患病职工,应支付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隔离人员被排除是新冠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对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若未复工时间较长,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70%之标准支付。
上述安排基本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则框架。笔者认为,隔离人员排除新冠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若被确诊为病人,应按照上述第(1)项支付病假工资,隔离期间应算作病假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返京复工的人员的工资,按照期限长短分别处理,短期的可优先安排年休假,这样可以兼顾职工工资和企业成本,对双方比较公平。长期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可以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提供劳动,待岗发放生活费而不发放工资。对双方而言,企业以支付生活费为代价保留劳动关系,员工待岗不上班以应对防控工作。短期和长期的合理界限是多长时间?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以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如一个月为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办公厅的文件比上述北京市人社局的文件晚了一天。
(1)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条跟北京市文件相比,就工资而言,对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规定的是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文件规定的是病假工资。非患者的工资支付与北京市规定一致。笔者认为北京市文件更合理。另外,因工作患病应按照工伤法律关系处理。人社部规定支付患者治疗期间的工作报酬,与现行的病假工资制度相悖,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人社部规定,对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实施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并且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到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述规定与现行规则保持一致。一是就人力成本这块,企业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稳岗手段可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不能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处理。二是停工停产,企业根据期限长短按照现行规定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费。
(3)就劳动仲裁而言,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此条规定了疫情防控可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止以及审理机构可以顺延案件的审理期限。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针对疫情防控的形势,作出决定延长春节假期3天。员工若在多出的三天假期进行工作,可以安排补休,故其性质应为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支付加班工资。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笔者认为,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其必要性存在。但是,由企业按照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且持续到开学,企业承担照看子女的成本值得商榷。文件鼓励调班轮休,只有倡导的意义,不具有约束力。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1)此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文比人社部的文晚了7天,上述规定基本与人社部的文保持一致,对于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此文明确规定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笔者观点同对人社部文,认为有失公平。
(2)明确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待商榷。企业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沟通工作,有一部分是执行工作。企业的业务类型是一个闭环和流程,在家工作不能完全解决企业运营和执行问题。区分具体情况,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工作内容和工资更为公平。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该规定进一步确认延长的假期的性质为休息日,并现行规则保持一致。
(4)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上述规定同人社部文基本保持了一致。笔者看法同人社部文。
(5)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上述规定对于医护、公安等负责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人的因工感染病毒确认工伤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6)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此文规定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上班事宜,从标题上看,是要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
(1)2020年2月9日24时前,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即要求该部分企业在2月2日起上班。同时也规定了企业责任,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2)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按照该文意思,其他企业2月9日前不上班。2月9日前,有条件的灵活上班。没有条件的,采用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但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2月9日后,是否正常上班,笔者认为2月9日24时后其他企业可安排上班,但也要遵从北京市相关上班规定。
(3)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按照该文,正在湖北地区的职工,遵守当地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返京。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
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该文标题上升到“阻击战”战争层面谈疫情防控,体现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并就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
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对于稳定岗位,提出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方针,并对经济困难企业,可以采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述措施与人社部等措施保持一致。另外,首次提出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在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可以延长到3月底,对于特别的行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延长至7月底。
对于返京人员,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
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该文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个维度制定了16条措施。
就劳动事项而言,笔者认为相关的是返还保险费政策,以及要求企业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个部委联合发文,部门很多,该文原则性很强。主要涉及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效毕业生就业措施、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等方面。
与劳动有关政策,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再就是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补贴等财政、金融措施。
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与五部委文相比,晚了1天发布,可视为对五部委文的落实,基本的事项有力保重点企业用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重点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做好劳动用工指导、防止就业歧视、推广人力资源服务线上办理、保障日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十二个方面。有关劳动方面内容基本一致,对于存量就业中的劳动政策没有提出新的规定。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该文件为人社部和工会、工商联等社会组织联合发文,算是“政协”性质的文件。这次发文对与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关系涉及的面较多,且对有些方面提出了新的意见。此文提出了五方面意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该文件分情形对工作方式、工资及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
(1)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即先灵活安排工作,不能灵活安排上班的,先抵扣假期。对于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能够复工的,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对于需要复工且超时工作的,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对于劳动关系,要限制解除权的使用。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笔者理解依法予以处理即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5)关于裁员,此文指出要依法裁员。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6)对于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7)对患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职工的政策。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此文规定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进行治疗,似是指确诊员工。该文件不再规定对患病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支付正常劳动工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回到了北京市最初的文件规定上。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月,春节延长假期期间,性质为休息日。劳动者加班的,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工作。除必需行业企业外,其他行业在此之前不上班。可采用在家上班方式工作;不能在家上班,应弹性、灵活方式上班。
3、2020年2月9日24时后,采用在家上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的,正常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正常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最低工资的70%作为生活费。
4、尽量少裁员或者不裁员,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延迟支付工资。可以申请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实行轮岗轮休。裁员要依法进行。
5、对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若未复工时间较长,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70%之标准支付。
6、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