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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伟平律师参加国务院国资委19号令修订的研讨会议

总部要闻2015-03-13
[摘要]2015年3月11日,我所孔伟平、张璇律师参加了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主办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9号令】修订的研讨会议。与会人员有国资委的产权评估处、监管处、股权处负责人;证监会监管司负责人;券商代表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评估机构代表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包括我所在内的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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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1日,我所孔伟平、张璇律师参加了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主办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9号令】修订的研讨会议。与会人员有国资委的产权评估处、监管处、股权处负责人;证监会监管司负责人;券商代表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评估机构代表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包括我所在内的律师代表。

 

研讨会开始首先由国资委产权局负责人谢处长发言,谢处长在此指出了该法需要修订的原因,并希望与会人员就该法提出可行的建议。

 

孔伟平作为律师代表之一,从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式及程序、受让国有股权的受让方条件、交易价款缴纳比例及时间、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孔律师指出,近年法律更新很多,规则也要与时俱进。其中,无偿划转属于国资委特有。但是,法律上的根基不稳,存废也是有争议的。在谈到股权转让方式时,他提到,从经济角度看,决策审批程序简化更有利于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从法律角度而言,现行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修改也应与时俱进,以适应股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在具体细节上,比如质押、抵押的股份不得转让的规定,担保法颁布之前统称为抵押,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已经明确股份应为质押,19号令的表述应该与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再如,协议转让中,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领域中有特殊要求的,受让方可以不披露信息,何为关键行业、领域,处理起来就有弹性。但是孔律师也指出,虽然我们更倾向于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简化程序、按市场化运作,这并不意味着国资委不监管,而是要在宏观上把握方向,细节上尽可能减少干预。不监管,市场就乱;监管过严,企业又容易“死”。

 

券商、评估公司的代表则以操作中案例为引子,指出19号令在操作中的某些障碍,并就此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国资委产权局各处负责人与代表们交流意见,就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氛围。

 

会后,谢处长对各代表表示感谢,认为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值得参考。通过积极参与法律的修订工作,使鑫诺律师能够紧跟时代变革的步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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