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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辉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鑫诺动态2017-04-26
[摘要]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第46件案例系张中辉律师代理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胜诉的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

      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第46件案例系张中辉律师代理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胜诉的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该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27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归纳出3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上述39个法律适用问题中第25个问题“商标申请或注册人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和第26个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在先著作权的证明效力”,均来源于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针对第25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注册人信息仅能证明注册商标权的归属,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明作品创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针对第26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作品具有独创性、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日之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具有证明在先著作权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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