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伤员工后还要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鑫诺研究2026-10-06本文作者:安骥、刘双娜
【脱敏说明】本文对案件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及具体地址予以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文章摘要】工伤员工因伪造考勤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仲裁裁决混淆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错误地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由不予支持。经补正后,仲裁委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月数。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厘清了两项工伤补助金的支付主体边界及过错性解除对工伤待遇支付的影响。
【关键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过错性解除;工伤待遇;九级伤残;北京市;劳动仲裁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解除工伤员工后,工伤待遇还要不要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如果该劳动者同时是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那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不要付?这是劳动争议实务中一个常见且容易混淆的问题。
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单方解除的,所有费用都不用付。但工伤待遇的支付逻辑与解除合法性的判断逻辑是两条平行线——解除是否合法看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工伤待遇的支付看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两条线互不干扰,互不替代。
本案中,公司因员工林某伪造考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解除合法。但林某同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仲裁裁决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法律适用错误,最终通过补正决定书予以纠正。
二、案件回顾
林某于2024年9月入职某公司,2025年7月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26年4月被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林某恢复上岗,但因伪造考勤(手写8:59到岗,监控显示9点过几分才进园区)被公司于2026年3月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项请求。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合法,驳回了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但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认定上,原裁决书出现了法律适用错误。
三、核心争议焦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谁来付
(一)原裁决的错误:混淆两项补助金
原裁决书在处理林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错误地将该项请求认定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由不予支持。
但根据林某的仲裁请求(变更后),其主张的实际上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裁决书存在两处错误:一是将“伤残就业”误写为“工伤医疗”;二是错误地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一错误并非偶然,而是反映了实务中对两项补助金支付主体的普遍混淆。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分不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底哪个由基金付、哪个由单位付?
(二)补正决定书的纠正
仲裁委在发现原裁决存在笔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后,作出补正决定书,对原裁决进行了三项补正:
• 1. 原裁决书中“工伤医疗”补正为“伤残就业”;
• 2. 原裁决书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认定部分,补正为:双方于2026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对林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 3. 原裁决主文相关项补正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正决定书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这一认定直接影响了最终裁决结果——公司虽然因员工违纪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仍需向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法律依据分析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适用要点:本条明确区分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解除(虽然是公司单方解除,但解除事实已发生),林某被鉴定为玖级伤残,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个关键点:法条原文写的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那么,如果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单方解除的,算不算?
答案是:算。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补偿,与谁提出解除、为什么解除无关。只要劳动关系解除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这也是本案仲裁委的认定逻辑——公司解除合法,但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北京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2025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若干元/月。因此,林某(玖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计发基数×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每年都会更新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用人单位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适用解除劳动关系时最新的计发基数。
(四)实务提示
• 1. 注意区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职工离职时,切勿混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避免因错误认知导致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 2. 关注北京市计发基数的年度更新:北京市每年都会更新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用人单位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适用解除劳动关系时最新的计发基数。
• 3. 公司单方解除不影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即使用人单位是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只要解除事实发生,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补偿,与解除原因无关。本案中,虽然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合法,但仍然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4. 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林某主张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仲裁委未予支持。
四、实务规则与风险提示
(一)用人单位视角:工伤待遇支付合规
• 准确区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支付主体。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劳动关系时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6个月。
• 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 在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避免因遗漏支付项目而产生额外的仲裁和诉讼风险。
(二)劳动者视角:工伤待遇维权要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注意在仲裁时效内(一年)及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
五、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
选择一: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除,一次性了结所有待遇。适用场景:用人单位希望尽快解决工伤职工劳动关系,避免后续争议。优势:可以一次性协商解决所有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避免长期诉讼。风险:如果协商金额过低,劳动者事后反悔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建议:在协商前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计算各项法定待遇金额,确保协商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
选择二: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场景:工伤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法。优势:解除合法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待遇)。风险:如果解除证据不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议:在解除前对证据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解除合法性。
选择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同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适用场景:工伤职工认为自身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希望离职另寻出路。优势:可以主动选择离职时机,依法主张各项工伤待遇。风险:主动辞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金额需结合伤残等级和当地标准计算。建议:在离职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主张路径。
案件情况各异,最优选择需结合具体证据和诉讼目标综合判断。如需专业评估,可联系安骥律师团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六、常见问题(FAQ)
Q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注意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区分,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北京市的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Q2:公司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还要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A:要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补偿,与解除原因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解除事实发生、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Q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A:两项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和用途不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就业能力下降。两项补助金均需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标准因伤残等级和地区而异。
Q4: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A:根据北京市标准,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具体金额需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最新的计发基数为准。例如,计发基数为若干元/月的,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若干元×6个月。
代理律师:安骥律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案号:某劳人仲字〔2026〕第XXXX号
审理机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日期:近期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