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美国刑事被告为何有权保持沉默?
鑫诺研究2026-09-10一、新闻回放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名律师。你是否理解这些权利?[1]”

米兰达警告卡片。美国警察在羁押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你有权保持沉默”等四项权利,否则所得供词不得作为证据。(图片来源:今日头条/资料图)
这段被称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的台词,几乎出现在每一部美国警匪影视剧中。它源于1966年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
该案的主角恩纳斯托·米兰达是一名23岁的仓库工人。1963年,他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因涉嫌绑架和强奸一名18岁女子被警方逮捕,连续审讯两个小时后签署了书面供词,承认犯罪。供词开头印有一段声明:“本供词系自愿作出,未受威胁或胁迫,本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理解任何陈述都可能被用于对己不利。”然而,警方从未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1]。
在审判中,米兰达的公派律师提出排除供词作为证据,理由是警方未告知米兰达其宪法权利。法官驳回了这一异议,供词被采纳,米兰达被判20-30年监禁。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以5:4裁定,警方在羁押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其宪法权利,否则所得供词不得作为证据。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多数意见中写道,羁押审讯的环境本质上具有强制性,为了保护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其罪特权,必须采取程序性保障措施——即“米兰达警告”[1-2]。
那么,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究竟是什么?它与米兰达警告有何关系?
二、核心问题
“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几乎每个看过美剧的人都知道。但宪法第五修正案说的是“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并没有直接写“沉默权”。这两者是什么关系?警方如果没有告知米兰达警告,后果是什么?美国刑事被告为何有权保持沉默?
三、法律解析
美国刑事被告之所以有权保持沉默,是因为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1966年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规则,要求警方在羁押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所说的一切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聘请律师、无力聘请律师时可获得指定律师[1][2]。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一条款被称为“不得自证其罪”特权(Self-Incrimination Clause)[2]。
第一,不得自证其罪的核心含义。 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强迫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作证指控自己。这意味着被告不能被强迫站在证人席上回答问题,也不能被强迫在审讯中作出有罪供述。如果被告选择保持沉默,检察官和法官不得在法庭上评论被告的沉默,也不得从沉默中推断被告有罪。这一特权的理论基础是:政府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不能通过强迫被告自己开口来完成举证[2]。
第二,米兰达案与羁押审讯的保护。不得自证其罪特权在法庭上容易执行——被告可以拒绝作证;但在羁押审讯中,嫌疑人面对经验丰富的警察往往不知有此权利,容易在压力下作出非自愿供述。米兰达案确立的规则是:羁押(custody)+审讯(interrogation)之前,警方必须告知四项权利:有权保持沉默;所说的一切可能用作不利证据;有权聘请律师;请不起律师可获指派。未警告的,所得陈述一般不得作为控方证据。
第三,米兰达警告的例外。米兰达规则并非绝对:(1)“公共安全例外”——1984年“纽约州诉夸尔斯案”裁定,警方为公共安全(如寻找隐藏武器)在未警告下提问,所得回答可以采证;(2)嫌疑人自愿、知情且明智地放弃权利后所作陈述可以采纳;(3)违反米兰达所得的陈述不能作为控方主证据,但可以用于弹劾被告的庭审证词[1]、[3]。
第四,“使用豁免”与“交易豁免”。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豁免强制证人作证:“使用豁免”(use immunity)保证证词及其派生证据不用于对该证人的刑事追诉;“交易豁免”(transactional immunity)则保证证人不会因证词涉及的犯罪被起诉。豁免多用于有组织犯罪、腐败案件,政府以豁免换取关键证人证词。
第五,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的范围。 这一特权仅适用于“证言性”(testimonial)的强迫,即强迫一个人说出或写出可能自证其罪的内容。它不适用于非证言性的身体证据,如指纹、DNA样本、血液检测、列队辨认等。因此,警方可以强制嫌疑人提供指纹或DNA样本,不违反第五修正案[2]。
四、相关制度
米兰达规则的地位在2000年“迪克森诉美国案”中再获确认:国会曾立法规定只要供词自愿即可采纳,试图取代米兰达警告,最高法院裁定米兰达警告是宪法性规则,国会无权以立法推翻[4]。
嫌疑人一旦明确要求律师,警方不得继续审讯,也不得主动重新启动审讯,除非律师在场或嫌疑人主动重新开启对话。这是1981年“爱德华兹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的规则[5]。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果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所说的话能作为证据吗?
可以。米兰达权利是嫌疑人的权利,可以自愿、明知、理智地放弃。如果嫌疑人在被告知权利后明确表示愿意说话,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警方必须证明放弃是自愿的,不能通过胁迫、欺骗或长时间审讯迫使放弃。2010年最高法院在“伯休斯诉汤普金斯案”中裁定,嫌疑人在被告知权利后保持沉默,然后回答了“祈祷”等相关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对权利的默示放弃[6]。
问题二:米兰达警告是否适用于所有警察问话?
不适用。米兰达警告仅适用于“羁押审讯”(custodial interrogation):嫌疑人被剥夺行动自由,且警方进行可能导致有罪陈述的问话。街上被警察询问、例行登记(姓名地址)都不需要。2022年“维加诉特科案”还裁定,未给予米兰达警告本身不能作为对警察民事索赔的依据[7]。
六、相关案例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1966年以5:4裁定推翻原判:警方在羁押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其宪法权利,否则供词不得作为证据。米兰达被发回重审,重审中因其他证据仍被判有罪,服刑11年后获释。1976年,米兰达在一次酒吧斗殴中被刺身亡,警方逮捕嫌疑人时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警告”——这一极具讽刺意味的场景成为美国法律文化中的著名典故[1]。

美国警察逮捕嫌疑人时的场景。根据1966年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的判决,警方在羁押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你有权保持沉默”等四项权利,否则所得供词不得作为证据。(图片来源:Sieben Cotter Law/素材库)
参考文献
[1]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条款,1791年生效)
[3]纽约州诉夸尔斯案(New York v. Quarles, 1984)
[4]迪克森诉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2000)
[5]爱德华兹诉亚利桑那州案(Edwards v. Arizona, 1981)
[6]伯休斯诉汤普金斯案(Berghuis v. Thompkins, 2010)
[7]维加诉特科案(Vega v. Tekoh, 2022)
[8]新华社、人民网关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