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美国重罪审判中法官必须服从陪审团裁决吗?
鑫诺研究2026-09-10一、新闻回放
1995年10月3日,全美超过1.5亿人收看辛普森案判决直播:陪审团不到4小时即裁定他在两项一级谋杀指控中无罪,辛普森当庭释放[1]。

美国法庭陪审团审理现场。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决定有罪无罪。(图片来源:新浪财经/资料图)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多数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却逃脱了法律制裁,检方掌握了大量DNA证据和间接证据。然而,根据美国法律,一旦陪审团裁定无罪,法官不能推翻这个裁决,检察官也不能就同一罪名再次起诉辛普森。即使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甚至辛普森本人在书或采访中“承认”了杀人,也不能重新审判[1]、[2]。
与辛普森案形成对比的是,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即使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法官仍可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在证据不足达到法律要求时作出无罪判决。但这种情况非常有限[3]。
那么,美国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权力关系究竟是怎样的?美国重罪审判中法官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是否必须服从陪审团裁决?
二、核心问题
陪审团裁定有罪,法官却能判无罪释放;陪审团裁定无罪,法官却不能改判有罪。法官和陪审团之间到底谁说了算?为什么法官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上必须服从陪审团,在量刑问题上却有很大裁量权?美国重罪审判中法官必须服从陪审团裁决吗?
三、法律解析
美国重罪审判中法官之所以必须服从陪审团裁决,是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和量刑。一旦陪审团裁定无罪,该裁决即终局生效,法官不能推翻,控方也不能上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2]。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2]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第一,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陪审团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在法官的法律指示(jury instructions)下评议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verdict);法官负责向陪审团说明法律规则、裁定证据可采性、在定罪后量刑[2]。
第二,无罪裁决的绝对终局性。一旦陪审团裁定无罪,法官无权推翻,检察官也不能上诉或重新起诉——这受第五修正案“一罪不二审”原则的严格保护。即使无罪裁决明显违背证据和法律,即使陪审团基于偏见、情绪或“陪审团否决权”(jury nullification,明知被告违法但基于良心裁定无罪)而裁决,法官也必须接受。其理论基础是:陪审团作为“社区的良心”,有权制约政府的刑事追诉权[2]。
第三,有罪裁决的有限可审查性。与无罪裁决不同,有罪裁决并非绝对终局:法官可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在定罪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judgment of acquittal);被告也可上诉,上诉法院可因法律错误推翻定罪。但控方不能对无罪裁决上诉——这种不对称设计体现对被告权利的特殊保护[3]。
第四,“陪审团否决权”。“陪审团否决权”是指陪审团事实上可以作出无罪裁决,即使证据显示被告违反法律。美国法律并不承认陪审团拥有公开拒绝适用法律的权利,但由于无罪裁决不可审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历史上,陪审团曾借此反对《逃亡奴隶法》(拒绝判决帮助逃奴者有罪)和禁酒令(拒绝判决私酒贩子有罪)。法官通常不告知陪审团有此权力,但无罪裁决一旦作出即不可逆转。
第五,法官量刑与陪审团裁决的关系。陪审团定罪后由法官量刑。法官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决,可考虑各种加重和减轻情节;联邦法院参考《联邦量刑指南》,但该指南仅为建议性,法官可在指南范围外量刑,只需说明理由。量刑裁量权发生在定罪之后,不能改变陪审团的事实认定[2]。
四、相关制度
刑事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联邦重罪案件要求全体一致裁决(unanimity)——2020年“拉莫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裁定第六修正案要求一致裁决,终结了路易斯安那、俄勒冈两州允许10:2裁决的历史。评议秘密进行,若无法达成一致即“僵局陪审团”(hung jury),审判无效[4]。
陪审团通过“预先审查”(voir dire)遴选:控辩双方可因偏见等理由“有因回避”(for cause),也可不说明理由地“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但1986年“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禁止基于种族的无因回避[5]。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法官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吗?
可以,但条件严格。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没有合理证据支持(证据不足以使理性陪审团得出有罪结论),可以作出“无罪判决”(judgment of acquittal),推翻陪审团裁决。但法官不能因为不同意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就推翻裁决,必须是证据在法律上不充分。法官不能推翻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即使法官认为被告有罪,因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在无罪后重新审判[3]。
问题二:陪审团可以不顾法律规定判被告无罪吗?
可以,这被称为“陪审团废止权”(jury nullification)。陪审团有权根据自己的正义感和良心,即使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也可以裁定无罪,以抗议不公正的法律或过度执法。历史上,北方陪审团曾利用这一权力拒绝判定逃亡奴隶有罪,禁酒时期陪审团拒绝判定私酒贩有罪。但法官通常不会告知陪审团有这一权力,辩护律师也不能在法庭上明确主张陪审团废止权,否则可能被法官训斥或判藐视法庭。
六、相关案例
辛普森案是陪审团无罪裁决终局性的最著名案例。检方掌握了大量证据:辛普森家中的血手套、越野车上的血迹、DNA匹配结果。但辩方成功质疑警方证据收集程序(警探福尔曼的种族歧视言论录音),关键证据血手套在法庭试戴时辛普森戴不进去。陪审团团长后来表示:检方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1]。
辛普森案清晰展示了陪审团制度的核心:陪审团作为“社区的良心”制约政府的追诉权;无罪裁决一经作出即终局,不受法官、检察官或公众意见推翻——这一设计防止政府以强大资源反复追诉个人[1]。
参考文献
[1]辛普森案审判记录(1995年);新华社、人民网相关报道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修正案(陪审团审判权,1791年生效)、第五修正案(禁止双重危险条款)
[3]《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无罪判决)
[4]拉莫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Ramos v. Louisiana, 2020)
[5]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 1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