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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美国联邦大法官为何终身任职?

鑫诺研究2026-09-07
[摘要]——美国的司法独立

一、新闻回放

克拉伦斯·托马斯1991年由老布什提名、参议院52对48票确认出任大法官,其听证会因安妮塔·希尔的性骚扰指控充满争议[4]。截至2026年他已任职近35年,历经七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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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合影。大法官终身任职,除非经弹劾定罪才能免职,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独立。(图片来源:素材库)

无论总统和国会如何更替,托马斯都无法被免职,其保守派立场深刻影响着堕胎权、持枪权等重大判决。

道格拉斯大法官1939年就任,任职36年零209天,历经七任总统,最后几年身体极差仍拒绝辞职——他不想让共和党总统任命保守派继任者。

2020年,87岁的金斯伯格在特朗普任内去世,特朗普提名巴雷特接任,最高法院形成6:3保守派多数。她生前多次被呼吁趁民主党执政时退休,坚持不退,最终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平衡,再度引发对终身任职制的辩论[1] 

那么,美国联邦大法官为何实行终身任职制?

二、核心问题

大法官一旦确认,即使总统和国会都不满意也无法更换。金斯伯格在任内去世,直接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格局。为什么美国要设计这样一套不受选举和民意约束的制度?终身任职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又带来哪些问题?美国联邦大法官为何终身任职?

三、法律解析

大法官之所以终身任职,是因为宪法第三条第一款[2]规定联邦法官“尽忠职守期间得继续任职”,且薪俸在任期内不得削减——目的是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裁判不受行政、立法机关的压力和报复。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2]

据此,美国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要点如下:

第一,“行为良好期间”的保障。“行为良好”实际上意味着终身任职——只要不被弹劾定罪,就可以任职到去世或自愿退休。历史上历史上约15名联邦司法官员曾被众议院弹劾,其中8人被参议院定罪并免职,最近一位被参议院定罪并免职的是2010年的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波特斯。

第二,薪酬不得削减。薪酬保护与终身任职共同构成司法独立的两大支柱,防止其他部门以削减薪酬报复法官。

第三,制宪者的意图。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写道:“司法机关的完全独立,对于一个有限宪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The complet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s of justice is peculiarly essential in a limited Constitution.)他并指出,司法机关既无武力也无钱袋,是“最不危险的部门”,故需终身任职保障其独立,使法官敢于作出符合宪法的不受欢迎判决。

第四,终身任职不等于绝对不可免职。宪法第二条第四款[2]规定,法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被弹劾定罪时应予免职,但门槛极高:1804年大法官蔡斯因政治观点被弹劾,参议院宣告无罪,确立了不因政治观点弹劾法官的原则。

第五,退休制度。依1937年《联邦法官退休法》,年满65岁且任职满15年、或年满70岁且任职满10年,可领全额薪酬退休;联邦法官达到法定年龄和任职年限后可以退休并领取全薪。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后仍保留“大法官”称号,但不再参与最高法院案件审理。

第六,政治影响。特朗普任内提名三位大法官,其影响将延续数十年,大法官提名成为总统最重要的政治遗产,参议院确认程序日益政治化。有18年任期之议,因修宪门槛高未果。

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和政治家呼吁改革大法官终身任职制,例如设置18年固定任期或实行退休年龄限制,但修改宪法需要极高门槛,至今未能实现。

四、相关制度

大法官的产生实行“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总统应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合众国其他一切官员[2]。”这一程序是行政与立法两权在人事上的分权制衡。

总统应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合众国其他一切官员。

实践中,19世纪参议院通常不举行听证直接投票;20世纪以来听证成为必经程序。2017年共和党将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终结辩论门槛从60票降低为简单多数,此前类似规则已适用于其他联邦司法提名。

弹劾免职程序极为严格:众议院简单多数提出弹劾,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定罪。历史上仅蔡斯[4]一名大法官被弹劾且获无罪,联邦法官中被定罪免职者仅8人。

意识形态平衡是美国政治核心议题: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3](1869年确定员额)中6名由共和党总统提名,形成6:3保守多数,深刻影响堕胎权、持枪权、行政权力等重大问题。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大法官终身任职是否意味着不能退休?

不是。终身任职指行为良好即可继续任职,大法官可自愿退休: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或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可领全额薪酬退休。近年大法官赶在政党轮替前 strategically 退休的现象引发争议。

问题二:大法官可以被总统或国会免职吗?

不能。总统无权免职,国会也不能以简单多数免职,唯有弹劾程序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定罪方可免职——历史上仅蔡斯被弹劾且获无罪,从未有大法官被弹劾免职。

六、相关事件

2016年斯卡利亚去世,距大选仅9个月,奥巴马提名加兰,参议院多数党领袖麦康奈尔以“美国人民应有发言权”为由搁置293天,创历史纪录;特朗普就任后提名戈萨奇获通过,史称“加兰规则”。

2020年金斯伯格去世,距大选仅43天,特朗普提名巴雷特,参议院以52:48火速通过。共和党被批双重标准,但巴雷特的任命使最高法院形成6:3保守多数,为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罗伊案提供了重要背景。

托马斯听证会(1991)[4]:希尔公开指控托马斯性骚扰,托马斯否认并称听证会是“对黑人的高科技私刑”,最终参议院52:48确认——史上最接近的确认投票之一。

改革方案包括18年固定任期、强制退休年龄、扩充法院规模等,但或需修宪、或需国会立法,阻力极大。拜登2021年成立最高法院改革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了任期制、扩充法院等方案,但未提出统一改革方案。终身任职制至今仍是美国宪政的基本制度。

大法官终身任职制至今仍是美国宪政的基本制度。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人民网关于美国大法官提名和最高法院改革的相关报道

[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命权)、第三条第一款(法官终身任职与薪酬保障)、第二条第四款(弹劾免职);

[3] 《1789年司法法》(确立最高法院6名大法官);《1869年司法法》(确定9名大法官);

[4] 塞缪尔·蔡斯弹劾案(1804年);克拉伦斯·托马斯确认听证会(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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