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美国联邦法院为何能判决国会立法违宪无效?
鑫诺研究2026-09-07一、新闻回放
1800年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连任失败,杰斐逊当选。交接前夜,亚当斯匆忙任命42名联邦党人任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人称“午夜法官”。1801年3月3日深夜,参议院批准任命,亚当斯连夜签署委任状,部分未及送达,其中包括马伯里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雕像。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图片来源:素材库)
杰斐逊就任后指示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马伯里依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向麦迪逊发出执行令,强制送达。
马歇尔当时既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又曾担任国务卿,负责签署部分委任状。他陷入两难:支持马伯里,杰斐逊政府多半拒绝执行,法院权威扫地;驳回请求,又等于承认联邦党人一败涂地。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读一致判决,走出第三条路:马伯里有权获得委任状,扣押违法;但《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授权最高法院发出执行令,超出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初审管辖权,该条款违宪;法律既违宪,法院无权发令,马伯里只能去下级法院起诉[1]。
马歇尔表面上输掉了战役,却赢得了战争——最高法院从此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即“违宪审查权”。这一权力在此后两百余年间深刻塑造了美国的宪政体制。
二、核心问题
马伯里案是一场政治困局:判马伯里胜诉,总统不会执行;判政府胜诉,法院颜面扫地。马歇尔却找到第三条路——宣布国会的一项法律违宪。最高法院凭什么宣布民选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宪法并未明文授予这一权力,它从何而来?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吗?
三、法律解析
联邦法院之所以能判决国会立法违宪无效,是因为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将“本宪法之下发生的一切案件”纳入联邦司法权范围,且1803年马伯里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审查法律是否合宪,并宣告违宪者无效。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2]。”
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宪法以及依本宪法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2]。”
需要说明的是,宪法本身并未明文规定这一权力——它正是通过马伯里案判例确立的。
第一,马伯里案的论证逻辑。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三层论证:
宪法是最高法律,效力高于国会普通法律,否则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将形同虚设;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立法机关不能以普通法律修改宪法;解释法律是司法职权,法院审案遇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必须决定适用何者。
马歇尔在判决中写下了美国宪政史上最著名的论断:“应当强调,阐明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审查范围[2]。违宪审查权不仅及于国会立法,也及于总统行政行为和各州法律。
两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历史上已经多次宣布联邦法律或法律条款违宪。2022年多布斯案即推翻了罗伊案先例。
第三,启动方式。法院不主动审查,须在具体“案件或争议”中由当事人提出违宪主张,即“不告不理”。
第四,判决效力。最高法院通常不会像立法机关一样删除法律文本,但其违宪判决会使相关法律无法继续适用,并约束下级法院。国会可修法或修宪回应——1895年所得税违宪判决,1913年即被第十六修正案推翻。
第五,历史争议。批评者称非民选的终身法官推翻民选国会的法律是“反多数主义”;支持者视之为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屏障。争议至今未息。
四、相关制度
违宪审查由马伯里案判例确立,审查对象包括立法、行政行为和州法律。
审查标准分三级:合理基础审查——经济管制等普通立法,与合法政府利益有合理关联即合宪;中等审查——性别等分类,须与重要政府利益有实质关联;严格审查——种族、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须为迫切利益而精心设计,多数法律在此标准下违宪。
启动上,原告须有诉讼资格——遭受具体损害、有因果关系、可获救济。
效力上,违宪法律仍留在法典中,只是不再被法院执行;国会可以修宪推翻判决,也可重新立法。
审查边界上,司法克制主张尊重立法判断,司法能动主张以判例推动变革;最高法院不同时期倾向不同:1930年代前的保守法院频繁推翻经济立法,沃伦法院推动民权,2020年代的保守法院则推翻了罗伊案[3]。
1950-60年代的沃伦法院积极推动民权进步,2020年代的保守法院则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等先例。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违宪审查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吗?
不是。这一权力由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通过判例确立:宪法是最高法律,抵触者无效,而解释法律是司法职权。
问题二:最高法院宣告法律违宪后,该法律是否立即失效?
并不直接失效。判决使该法律在本案中不予适用,并经遵循先例约束下级法院;法律文本仍在法典中,国会可修法或修宪回应。
六、相关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4]:如上文所述,法院以“授权法律违宪则无权发令”的推理,把一场必输的政治对抗变成了奠定两百年权威的司法胜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4]:最高法院9:0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推翻普莱西案58年先例,开启民权运动新时代。
多布斯案(2022)[4]:最高法院6:3裁定堕胎权不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交由各州决定,推翻49年的罗伊案先例,十几个州随即限堕。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人民网关于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和重大判决的相关报道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司法权)、第三条第二款(司法权范围)、第六条第二款(最高条款)
[3]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
[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多布斯诉杰克逊案(Dobbs v. Jackson,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