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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0日是,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因与深圳芙蓉企业发展公司欠款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深圳芙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作为被上诉人,委托我所孔伟平律师代理该案。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辩论意见,认为上诉人深圳芙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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