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忠律师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办的民法总则立法座谈会
总部要闻2015-10-29
[摘要]受全国律协业务部指派,我所郭振忠律师于2015年10月28日出席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持召开的民法总则法人部分座谈会。
受全国律协业务部指派,我所郭振忠律师于2015年10月28日出席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持召开的民法总则法人部分座谈会。郭振忠律师在会上作了发言,要点如下:民法总则的制定应当有前赡性。就法人部分,应当在如何设立、如何识别、如何追责上下功夫,贴近时代、贴近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可操作的“活”法。不应拘泥于原有法律。具体而法,法人设立的条件应该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原民法通则的条件成为章程的强制事项;就法人的代表人而言,不应围绕法定代表人,而应更广阔的选择;就法人住所,必须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