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2年,两次发回重审,最高院最终改判中科院软件所没有抽逃出资
鑫诺动态2018-03-092月5日,最高院对郝建亚律师等代理中科院软件研究所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软件所与中科软件集团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所签订5份关联交易合同合法有效,所收取16533万元不属于抽逃出资,无须退还。
2006年1月,中科软件集团向湖南高院起诉,以构成抽逃出资为由,请求判前述5份合同无效,判软件所退还抽逃资金本金16533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该笔资金自2001年6月12至今的利息损失。鑫诺郝建亚、孔伟平、武捷律师作为软件所的代理人参加该案审理。湖南高院先后三次判决,最高院破例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软件所在该案第2次重审后提起反诉请求确认5份合同有效。湖南高院两次重审都认为软件所构成抽逃出资,软件所坚持上诉,最高院最终采纳鑫诺律师代理意见,第三次撤销原判,驳回中科软件集团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软件所的反诉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软件所作为中科集团股东,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中科集团认为:软件所向银行贷款对集团出资,在集团设立后即将出资款收回还贷,承诺转让软件企业股权,但实际未转让,最后用16533万元出资转让的收益权,抵偿16533万元出资款,五份合同实质是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应确认无效。软件所认为五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未完成有客观原因,最后以价值16533万元出资转让收益权抵偿16533万元债务,在当时是公平的,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能因之后出资贬值集团有损失而认定合同无效。湖南高院再次重审判决认为软件所不能证明关联交易的公平,构成抽逃出资,判软件所退还集团16533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院最终认为:5份合同并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伪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证据证明系软件研究所滥用关联关系损害中科软件集团的合法权益;关联交易作为一种中性的商事交易行为,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湖南高院原判认为软件所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有义务举证没有法律依据。
软件所成立于1985年3月1日,系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单位,担负着许多重大科研任务。因中科软件集团申请财产保全,软件所对其它软件公司的股份被查封,银行账户内1亿元资金被一直冻结,超过10年,遭受巨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中科软件集团诉讼请求,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集团的其他股东,将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