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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讲:美国宪法如何回应社会变迁?

鑫诺研究2026-09-11
[摘要]——美国的宪法解释与修订

一、新闻回放

1787年夏,55名代表在费城独立厅召开制宪会议,起草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全文仅7条正文、约4500个英文单词,却支撑了美国200多年的国家制度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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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原件。美国宪法自1789年生效以来仅通过27条修正案,宪法回应社会变迁的主要方式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图片来源:搜狗百科/资料图)

这部宪法自1789年生效以来,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前十条(权利法案)于1791年一次性通过,此后230多年仅新增17条。相比之下,美国各州宪法平均每十几年就全面修订一次,法国自1789年以来已更换了15部宪法[1]

然而200多年来,美国社会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奴隶制到种族平等、从男性独占投票权到男女平权、再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巨大变迁。一部几乎不变的宪法,如何回应如此深刻的社会变迁?

二、核心问题

一部230多年只增加27条修正案的宪法,却见证了废除奴隶制、种族平等、男女平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天翻地覆。是修宪起了作用,还是另有机制?

三、法律解析

美国宪法之所以能够回应社会变迁,靠的是宪法第五条的修正案制度,以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宪法的解释机制[1][2]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修宪程序:“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应三分之二各州州议会的请求,召集会议以提出修正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各州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各州制宪会议批准后,即作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1]

第一,宪法的全貌。美国宪法由7条正文和27条修正案组成。7条正文分别规定国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司法权、联邦与州关系、修宪程序、联邦最高条款和宪法批准程序,200多年来从未修改[1]

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保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正当程序、陪审团审判等基本权利;此后17条中,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确立出生公民权和平等保护,第十五修正案保障黑人男性投票权;进步时代的第十六、十七修正案开征联邦所得税、实行参议员直选;第十九、二十二、二十六修正案又先后赋予妇女投票权、限制总统任期、将投票权降到18岁。

第二,修宪的极高门槛。修宪需要双重超级多数: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提案(或三分之二州请求召集制宪会议),加上四分之三州(38个州)批准——大量提案在国会夭折,即便闯过国会关,也常因批准州数不足而失败[1]

最典型的是1972年国会通过的“平等权利修正案”(ERA,禁止性别歧视),截至1982年批准期限届满仅获35个州批准,差3个州未能生效。修宪的高门槛是美国宪法长期稳定的制度原因[1]

第三,修正案回应社会变迁的历史。重建修正案(第十三至第十五)废除奴隶制、确立出生公民权与平等保护、赋予黑人投票权,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种族关系;第十六、十七修正案推进进步时代改革;第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修正案先后把选举权扩展到妇女、穷人和18岁青年[1]

第四,司法解释——宪法变迁的主要途径。由于修宪极难,宪法回应社会变迁主要不靠修改文本,而靠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在个案中解释宪法条款,使其适应新的社会现实。这种“活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的解释方式,使一部200多年前制定的宪法持续回应时代[2]

最典型的是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1868年通过时意在保护新获自由的奴隶,20世纪却被最高法院解释为适用于种族隔离(1954年布朗案)、性别歧视(1976年中等审查)、同性婚姻(2015年奥贝格费尔案)等新领域;“正当程序条款”更被解释出隐私权(1965年避孕权、1973年堕胎权)等未列举权利[3]

第五,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张力。支持者认为稳定的宪法提供了可预测的法治框架、防止多数人暴政;批评者认为修宪门槛过高,使选举人团、参议院各州平等代表权(怀俄明州与加利福尼亚州各有两席,代表权差距逾60倍)等时代错位难以通过修宪改革。

当前最高法院保守派主张“原旨主义”(originalism),强调按制宪者的原始含义解释宪法,限缩了司法解释回应变迁的空间,使这一张力更加突出。

四、相关制度

司法审查权本身就来自一次宪法解释。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提出: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宪法文本并无一字授权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这一权力完全靠判例确立[2]

此外还有“非正式修宪”途径:国会立法细化宪法授权(如依商业条款建立的联邦监管体系),总统创制惯例(华盛顿确立的两任先例),政党与社会实践改变制度运作(选举人团实际按普选结果投票)。宪法文本未变,宪政实践却持续演进。

与各州对比更能看清联邦宪法的稳定:各州宪法平均每十几年全面修订一次,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长逾百页、可由公民创制频繁修改;而联邦宪法仅7条正文27条修正案,可印成小册子。稳定与易变,体现两种宪政哲学。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美国宪法修改为什么这么难?

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出与批准程序均需超级多数: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提案(或三分之二州请求召开制宪会议),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历史上提出过超过11000条修正案提案,仅27条通过;最近一条从1789年提出到1992年批准,历时203年[1]

问题二: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吗?

可以。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先例约束力(stare decisis),但它可以在后来的案件中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历史上已推翻数百项先例[2]

最著名的是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1973年“罗伊案”的堕胎权;1954年布朗案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也是一例。推翻先例通常需有充分理由,如先例在实践中行不通、法律原则已变或推理存在根本缺陷[4]

六、相关事实

第二十七修正案(议员加薪须经下一次选举后方能生效)的批准历程本身就是传奇:它1789年与权利法案同批提出,却长期只获6个州批准。1982年,德克萨斯大学学生格雷戈里·沃森在课程论文中主张该修正案仍可批准,只得了C-;他发起全国游说推动各州相继批准,1992年修正案正式生效,母校后来把那篇论文的成绩改成了A[1]

“平等权利修正案”近年再起波澜:2017至2020年,内华达、伊利诺伊、弗吉尼亚三州先后批准,批准州数达到38个;但联邦法院裁定其早已超过1982年批准期限,追加批准无效,ERA至今未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1]

参考文献

[1]《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宪程序,1789年生效)

[2]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确立违宪审查权)

[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同性婚姻权)

[4]多布斯诉杰克逊案(Dobbs v. Jackson, 2022);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

[5]新华社、人民网关于美国宪法修正案历史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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