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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讲:为何所有刑事被告都有权获得辩护?

鑫诺研究2026-09-11
[摘要]——美国的刑事辩护

一、新闻回放

1961年6月,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城,51岁的流浪汉、半文盲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零钱和饮料被捕。他请不起律师,当庭请求法官指派,法官依州法拒绝——该州当时只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贫困被告指派律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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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伦斯·吉迪恩与“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吉迪恩用铅笔在监狱里手写申诉书,最终最高法院9:0裁定州刑事案件中贫困被告有权获得公派律师。(图片来源:今日头条/资料图)

吉迪恩只好自行辩护。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庭经验,盘问证人不得要领,提出的法律异议被法官驳回。陪审团裁定他有罪,法官判处他5年监禁[1]

在狱中,吉迪恩靠监狱图书馆的法律书籍自学,用铅笔在信纸上手写了一份申诉书寄给联邦最高法院,主张佛罗里达州拒绝为他指派律师,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并指派了后来成为大法官的著名上诉律师艾贝·福塔斯(Abe Fortas)为吉迪恩辩护。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中以9:0一致裁定:州刑事案件中的贫困被告有权获得公派律师[1]

案件发回重审,吉迪恩这一次有了律师。律师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重大瑕疵,重审后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当庭释放。吉迪恩案被称为“改变了美国司法制度的铅笔申诉”[1]

二、核心问题

吉迪恩案确立:政府要给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定罪,必须先免费为他指派律师。为什么请不起律师就不能定罪?宪法依据是什么?

三、法律解析

所有刑事被告之所以都有权获得辩护,是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以9:0裁定,州刑事案件中贫困被告有权获得免费律师辩护,这一权利随后扩展到所有可能导致实际监禁的刑事案件[1][2]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2]

第一,获得辩护权的宪法基础。1932年“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斯科茨伯勒男孩案)首次裁定,可能判处死刑的州案件中贫困被告有权获得公派律师;1938年“约翰逊诉泽布斯特案”将这一权利扩展到联邦法院的所有重罪案件;直到1963年吉迪恩案,公派律师权利才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3][1]

第二,吉迪恩案的后续扩展。1972年“阿杰辛格诉哈姆林案”裁定,轻罪案件只要可能判处监禁,贫困被告也有权获得律师;1979年“斯科特诉伊利诺伊州案”将标准明确为“实际判处监禁”的案件。今天,美国所有可能判处监禁的刑事案件中,贫困被告都有权获得公派律师[4]

第三,公派律师的提供方式。美国主要有两种模式:(1)公设辩护人办公室(public defender office)——政府雇佣的全职律师专门为贫困被告辩护,通常资源有限、案件量巨大;(2)指定律师制度(assigned counsel)——法官从私人执业律师名册中指定,按小时或按案件支付较低费用。

此外,非营利组织和法学院诊所也提供免费辩护。但公派律师制度长期面临资金不足、案件量过大的批评,不少人认为“吉迪恩承诺”尚未完全实现。

第四,有效辩护的要求。获得辩护权不仅意味着有律师在场,还意味着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1984年“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案”确立两步测试:(1)律师的表现是否低于“合理的专业标准”;(2)律师的错误是否使诉讼结果可能不同。由于法院高度尊重律师的策略选择,被告很难胜诉,大多数无效辩护申诉被驳回[5]

第五,权利适用的阶段。获得辩护权不仅适用于审判,还适用于“关键的审前阶段”(critical stages),包括起诉后的列队辨认、初步听证、传讯、辩诉交易协商等。1967年“美国诉韦德案”裁定,起诉后的列队辨认属关键阶段,被告有权要求律师在场[2]

此外,在警方羁押审讯中,一旦被告要求律师,审讯必须立即停止直到律师到场(米兰达规则的组成部分)。

四、相关制度

被告也有权放弃律师自行辩护。1975年“法雷塔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裁定,第六修正案隐含被告自辩的权利;但2008年“印第安纳州诉爱德华兹案”允许各州拒绝精神疾病被告“自辩加律师协助”的混合模式,以维护审判秩序[6]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美国约九成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律师的核心战场往往在谈判桌上。2012年“密苏里州诉弗赖伊案”与“拉弗勒诉库珀案”裁定,辩诉交易阶段同样受有效辩护权保护——律师未及时转达检方报价,或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被告拒绝有利交易的,均构成无效辩护[5]

公设辩护人危机是“吉迪恩承诺”最现实的短板:多地公设辩护人年均办案数百件、远超负荷,2016年前后,密苏里州公设辩护体系因经费不足和案件积压问题,与州政府发生严重冲突,并采取限制接案等措施。

五、相关问题

问题一:所有贫困被告都能获得免费律师吗?

在符合贫困标准且案件可能导致实际监禁的刑事案件中,是的。吉迪恩案及其后续判决已覆盖此类案件。但民事案件(如离婚、租房纠纷、债务催收)中没有获得免费律师的宪法权利,即使涉及住房、子女抚养权等基本生活需求——大量民事当事人只能自我代理,这被称为“民事吉迪恩”缺口[1]

问题二:被告可以选择自己的律师吗?

可以,但有条件。选择自己的律师是第六修正案的隐含权利;但如果律师存在利益冲突、无法有效代理或无法如期出庭,法院可以拒绝。2006年“美国诉冈萨雷斯-洛佩兹案”裁定,错误剥夺被告选择律师的权利属结构性错误,自动导致判决被推翻,无需证明损害。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则只能接受指定的公设辩护人[2]

六、相关案例

吉迪恩案发回佛罗里达州重审时,州为他指派了律师弗雷德·特纳(Fred Turner)。特纳当庭盘问检方关键证人——一名曾与吉迪恩同监的证人——证词漏洞百出;陪审团商议约一小时便裁定吉迪恩无罪,他当庭获释[1]

大法官布莱克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任何被强行带到法庭的人,如果太穷而请不起律师,就不能保证获得公正的审判,除非为他指派律师[1]。”

吉迪恩案的余韵悠长:当年拒绝他请求的佛罗里达州,此后为所有可能入狱的贫困被告指派律师;吉迪恩1972年去世后,墓碑上刻着他写在申诉书里的话——“我相信每个时代,法律都会进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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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伦斯·吉迪恩与他手写的最高法院申诉书。1963年,吉迪恩用铅笔在监狱信纸上手写申诉书,最终促使最高法院以9:0裁定所有贫困刑事被告都有权获得公派律师。(图片来源:网络资料图)

参考文献

[1]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1791年生效)、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1868年生效)

[3]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Powell v. Alabama, 1932);约翰逊诉泽布斯特案(Johnson v. Zerbst, 1938)

[4]阿杰辛格诉哈姆林案(Argersinger v. Hamlin, 1972);斯科特诉伊利诺伊州案(Scott v. Illinois, 1979)

[5]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案(Strickland v. Washington, 1984)

[6]法雷塔诉加利福尼亚州案(Faretta v. California, 1975)

[7]新华社、人民网关于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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