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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诺谭之《凭什么不让我上诉?》

鑫诺动态2023-05-13
[摘要]鑫诺谭之《凭什么不让我上诉?》

2023年5月12日,本年度第十二期鑫诺谭在总部十六层第八会议室进行。本期鑫诺谭由公司法专委会李梅律师进行关于《凭什么不让我上诉》的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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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判项)中没有被判定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能否上诉?只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能否提起上诉?只对裁判理由有异议能否提起上诉?上诉权是否以“存在上诉利益”为前提?李梅律师结合一起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遇到的上述情况,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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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律师认为: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上诉人必须以“判决主文判项涉及的主体必须是上诉人本人、上诉人具有所谓的上诉利益”以及“上诉人仅有权针对判决主文判项不服”做为提起上诉的条件,因此不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进行缩限解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人只要具备当事人身份、不服一审判决,即可提起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包含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包含了对法院适用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说理等判决书组成部分的各项内容的不服,不应当将其缩减为仅能针对判决主文判项不服才有权提起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全过程,包含了查明事实、审查证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等各项活动,上述行为均是法院所做出的行为,因此只要是法院上述行为有误,当事人均有权要求二审纠正。

针对“是否存在诉的利益、只能对判决主文判项内容提起上诉的问题”,李梅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当事人只能针对判决主文各判项提起上诉,也并不要求上诉人只能是判决主文中涉及的当事人。所谓“诉的利益”,并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应当以“是否具备诉的利益”作为确认上诉权的衡量标准;即使要求具有诉的利益,也不应当做狭隘的理解,而应当考量“判决结果是否有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影响、且该影响不仅限于金钱给付义务,也可能是事实认定、裁判理由”。

具体而言,需要考量以下因素: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否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该认定是否与当事人本案或另案有利害关系;上述影响是否仅仅局限于“一审判决主文判项是否涉及了上诉人、内容是否赋予了上诉人某种义务”,还是说应当包括“事实认定”及/或“裁判理由”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

李梅律师列举了三个同类判例,体现了二审法院充分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全面审查一审判决的各个环节(包括事实、法律适用、判项),及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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