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谭之《关于生育权的十个问题》
鑫诺动态2023-03-132023年3月10日,本年度第五期鑫诺谭在总部十六层第八会议室举行。本期鑫诺谭由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黄小星主讲,以自由讨论的形式,对“生育权”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律师针对以下十个问题踊跃参与、各抒己见:
1、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胎儿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是否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2、女方因病不能生育,却没有告知男方,结婚后男方发现。男方可否主张侵害了自己生育权?男方是否可以据此撤销婚姻?
3、结婚后妻子拒绝生育,丈夫可否可以据此索赔并要求离婚?
4、结婚后妻子被发现无生育能力,丈夫可否可以据此要求离婚?
5、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和他人生育子女,丈夫不知情抚养数年,发现后,如何主张自己权利?丈夫在哪些方面权利受损?
6、恋人分手,双方签订了”女方停止妊娠,如果生下来自行抚养”的协议,女方接着生下孩子,可否主张抚养费?女方身体原因不允许流产而生,和女方改变主意而生,法律后果是否有区别?
7、恋爱期间女方多次流产,造成不孕,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男方侵害生育权?
8、丈夫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残疾孩子,是否可以主张丈夫侵害生育权?
9、丈夫偷偷换掉妻子的避孕药,致使妻子怀孕,妻子是否可以主张丈夫侵害生育权?
10、生育权是否对应相应的义务?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未来应如何协调解决。
经过唇枪舌剑的激烈讨论,大家达成以下共识:
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在生育过程中,女性怀胎十月,无疑担负更重的照顾义务。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应享有更多权利。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如果中止妊娠手术以男性同意为前提,未经夫一方同意不得堕胎,则会导致女性回到生育义务阶段,女性子宫工具化。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应当让步。
也有人认为,凡是权利必须对应有义务。夫妻一方在行使自己生育权的同时,都有必要尊重对方的生育权,接受一定的限制,承担一定的义务。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是对共同生育和抚养子女意思表示的违反,并非对夫之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应当享有期待利益落空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男性在生殖细胞与本体分离至女性分娩之前,将处于权利真空阶段,无法与监护和亲权制度相衔接。现行法律从保护身体健康权的角度,赋予女性生育决定权,但是女性来决定不等于任何责任都不承担。女性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应该有边界的,不是绝对自由。应该对男性的生育权给予保护。
婚姻与生育,都是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共同实体,在谅解与尊重的基础上对家庭重大事项的共同选择。没有平等的观念,没有尊重对方的选择是导致婚姻关系共同体内滥用权利、漠视义务顽疾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