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并举终获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如何逐一击破
鑫诺研究2026-09-01本文作者:王静
【关键词】北京刑事辩护、诈骗罪不起诉、寻衅滋事罪辩护、虚假诉讼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策略、套路贷出资人责任、不在场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一、案例核心信息卡
项目 | 详情 |
案由 | 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
办案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办案机关 | 某检察院 |
案件结果 | 不起诉决定,张某当日走出看守所 |
二、案件简要结论
张某作为小额贷公司出资人,被控三罪,羁押一年三个月。辩护人逐罪论证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张某与他人合伙设立小额贷公司,出资收取固定利息,不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经营者涉嫌通过“套路贷”方式取得多名借款人房产。张某仅涉及其中一套房产(某公寓)的诉讼过户协助,该过户系借款人本人同意、各方协商以诉讼方式办理。其余5套涉案房产均无证据表明张某知情或参与。公安机关以三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逐罪展开论证,终获不起诉。
四、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 出资人是否应对经营者的“套路贷”行为承担刑责?出资是否等于诈骗共犯?
2. 护照记录证明案发时不在国内,能否排除寻衅滋事“清房”指控?
3. 基于真实借贷关系、经协商以诉讼方式过户,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法律依据与辩护论证
(一)诈骗罪:出资不等于诈骗
主观无诈骗故意。张某出资目的是获取出资的利息收益,不具诈骗故意。
不参与经营,对“套路贷”不知情。某甲供述“他什么都不管”,某乙供述“业务方面不管”,张某辩解“只拿固定利息”,证据链完整。
仅涉一套房产,非全案6套。除某公寓外,其余5套房产无任何证据显示张某参与。
(二)寻衅滋事罪:不在场证明排除
护照记录显示,张某2016年4月26日离境赴美,8月28日返回,案发时不在国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指使围堵指控仅有某丙孤证,与某甲、某乙供述矛盾,不能定案。
(三)虚假诉讼罪:真实借贷排除“捏造”
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及《虚假诉讼解释》第一条,虚假诉讼罪要求“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被害人借款350万元真实存在,以房抵债系协商确定,诉讼过户经各方同意。根据《虚假诉讼解释》第七条,“部分篡改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六、律师代理办案策略
分罪击破:针对每项罪名单独梳理证据,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链条三层逐一论证,而非笼统主张无罪。
主动挖掘核心证据:查阅护照发现不在场证明,依据刑诉法第42条第一时间告知检察机关;制作供述对照表,直观呈现某丙孤证与多人供述的矛盾。
法律适用精准界定:紧扣《虚假诉讼解释》对“捏造”的界定,将本案行为精准归类为“部分篡改型”,排除虚假诉讼罪。
七、本案辩护要点提炼
1. 出资不等于诈骗共犯,必须证明“明知”且“参与”,不能仅凭出资推定共同犯罪故意。
2. 多罪并举应逐罪论证证据不足,从主观、客观、因果关系三维度系统展开。
3. 《虚假诉讼解释》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基于真实法律关系的“部分篡改”不构成该罪。
八、同类案件实务启示
• 小额贷公司出资人应保留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会议记录、通讯记录等),以证明自身仅限财务出资角色。
•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应尽早形成系统辩护意见,分阶段提交,保持主动性。
【免责声明】本文所涉案件信息已经脱敏处理,张某姓名、公司名称均以代称表述,不涉及具体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