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谭之《破产律师实务中的小“破事儿”》
鑫诺动态2023-02-202023年2月17日,由李爱斌律师主讲的企业破产实务专题分享在鑫诺北京总部第八会议室举行。
相较于其它部门法,《破产法》是年轻的,见证了中国经济由计划而市场的巨变。由于经济环境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破产法》也在不断丰富、完善。在企业破产法律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尽管是些琐碎的小“破事儿”,但要料理得好,却是不太容易,需要律师更为用心和细心。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申请案件一般情况下需向法院缴纳申请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于清算后交纳,从企业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强制清算案件计、收费标准大体同于破产申请案件,但无30万的缴费上限。此外,强制清算申请撤回并被法院准许的,已经预先拨付的申请费用不予退回。
对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1、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此类案件应当列债务人为当事人,管理人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时,列债务人为被告;对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时,列其他债权人为被告。在涉及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诉讼中,应当列债务人的管理人而非债务人为当事人。
2、超过15日后再起诉的诉权
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过的债权有异议时,可以向管理人要求释明或调整。管理人不予释明或调整,或释明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十五日时间要求的性质认识不一,很多法院认为若超过十五日债权人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则债权人就丧失了起诉的权利。但最高院在2022年的两个再审判决中指出,此十五日的时限要求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应视为“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即使逾期也并不消灭诉权,但“长时间不起诉,可能导致相关实体权利失权”[ (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3、法院做出的无异议债权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
就此问题各地法院掌握尺度有异。大多数法院对管理人已经提起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且法院已经出具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的债权不再受理债权确认诉讼,但也有部分法院会就有异议部分的债权受理债权确认诉讼并进行审理。
三、债权人的查阅权
债权人对破产相关资料有查阅权,包括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查阅这些资料有助于债权人准确、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同时,这些资料也有助于债权人了解其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情况,及时对管理人不当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实践中,这项权利往往是被债权人忽略的。律师在协助债权人申报和主张债权时,应加强和管理人的沟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