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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驳回格里高利公司再审申请,张中辉律师代理三丽雅公司商标行政案件完胜

鑫诺动态2016-12-29
[摘要]最高法院驳回格里高利公司再审申请,张中辉律师代理三丽雅公司商标行政案件完胜。

      2016年9月21日,针对因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美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格里高利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至此,格里高利公司与三丽雅公司之间长达十多年的商标争执终于尘埃落定。


      2000年11月30日,三丽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745681号“GREGORY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书包、帆布背包等。随后即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获初步审定后,美国边奇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三丽雅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边奇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REGORY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由于边奇公司以及后来的权利继受人格里高利公司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于2000年11月30日前已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谈不上已经使用被异议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商标局、商评委以及北京一中院均未支持其异议申请。


      格里高利公司转而寻求著作权保护,诉讼期间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将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连同已经提交的美国商标注册信息(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主张自己对被异议商标上的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2013年1月28日,商评委以格里高利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另外,2006年,三丽雅公司又针对其它22个类别商品申请注册“GREGORY及图”防御商标。格里高利公司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商评委以同样的理由裁定22个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丽雅公司委托张中辉律师针对上述系列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三丽雅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丽雅公司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格里高利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类似的案件很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单纯的在先商标注册证或者单纯的在后著作权证书,以及二者相结合,能否证明当事人对构成作品的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张律师认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裁决,应适用我国法律采用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规则。对于在先著作权成立的待证事实来看,在先商标注册证书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在先著作权成立。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形式上是书证,由于证书登记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实际属于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证明著作权归属。前者系间接证据,后者系当事人陈述,分属不同的划分方式,受不同规则的约束,二者无论如何结合,都留有空间,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在先著作权成立。故两份证书单独或者相结合,均不能证明当事人享有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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