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鑫诺动态>关于“社群活动”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完善建议(下)

关于“社群活动”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完善建议(下)

鑫诺动态2025-02-05
[摘要]关于“社群活动”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完善建议(下)

序言

近年来,我国户外运动市场发展迅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出家门,投身于户外活动,尽情享受大自然的馈赠。这一趋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密切相关。随着国内经济的稳步增长,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对户外运动的需求也愈发旺盛。在此背景下,以展示室内外活动招募信息为主要功能的“社群活动”平台应运而生,迅速崭露头角。

“社群活动”平台发展如火如荼,但同时一些潜在风险也在悄然滋生。比如,平台上常见的滑雪、徒步、京郊游、骑马、橄榄球等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抗性,但是部分活动组织者(即主理人)为个人,并不具备导游证等专业资质,开展有关活动亦未获得主管部门许可或进行备案。如何更好的保证活动参与人员的安全,成为一个非常重要且棘手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为帮助新业态规范发展,本文针对“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及个人主理人无资质经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平台完善建议,以供有关从业人员参考。

微信图片_20250206085947.png

(信息来源:《魔镜洞察:2024年户外市场研究报告》)


目录

序 言

一、 “社群活动”平台现状

二、 个人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发布的体育活动类型及资质要求

三、 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时,主理人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四、 “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允许无资质主理人发布、组织活动的法律风险

五、 “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风险提示

六、 “社群活动”平台完善建议


五、“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风险提示

(一)个人主理人长期、规律性地通过社群活动平台招徕人员参加活动,并且通过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导游、领队、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等服务获取收益,其身份等同于旅行社,如果个人主理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运营方仍允许其在社群活动平台上发布活动信息,则平台运营方均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个人主理人在组织活动的经验和正规性上往往存在欠缺,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平台运营方作为监管方,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社群活动”平台完善建议

(一)平台运营方对“社群活动”平台的活动进行分类分级,对于高风险体育运动项目,应采取更严格的审核措施

对于一般体育项目我们建议采取审核措施如下:

1.要求主理人在活动上传时填写具体活动地点,以及活动场所的合法经营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要求主理人在活动上传时填写活动参与人数上限,对于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赛事,如属于,则需要主理人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对活动的许可;

3.要求主理人在活动上传时以文字形式呈现具体活动安排并附上活动开展时间,并提示如果天气状况不佳,则应停止举办活动;

4.要求主理人必须购买保险,或者平台运营方为所有活动参与者购买保险;

5.要求主理人在活动上传时对活动难度进行书面描述,充分说明活动的风险,并将相关内容展示在活动招募页面;

6.要求主理人对活动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进行限制。

对于高风险体育运动项目(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六类运动),我们建议在一般体育项目审核措施基础上进行加强,具体如下:

1.要求主理人在活动上传时填写具体活动地点,以及活动场所的合法经营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果活动场所并非正规的营业场所,则不通过活动申请;

2.要求从事教学活动的主理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要求主理人注明活动不适合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要求活动参与者必须无恶性肿瘤、无心血管病、无高血压、无呼吸系统疾病、无癫痫、无怀孕、无脑出血、无精神疾病、无身体残疾、无糖尿病、无传染性疾病、无慢性疾病、无健康受损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活动的疾病,如果活动中发现有前述活动参与者,应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

4.要求主理人作出已经充分认识体育运动项目危险性并做好相应风险管控的书面承诺。

(二)平台运营方对活动参与者身体能力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限制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年人及健康状态不良的人群活动参与范围

虽然不同类型的运动对适合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有不同认定标准,但考虑到“社群活动”平台所涉活动类型广泛,组织者、参加者专业水平差距较大,为了降低活动风险,我们建议限制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年人及健康状态不良的人群活动参与范围。

具体措施包括:

1.要求活动参与者据实向平台填写身份证号及年龄信息,明确说明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明确说明不得参与高风险活动;

2.未成年人参与一般体育项目,要求必须有监护人陪同,若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应明确委托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陪同;

3.70岁以上老年人参与一般体育项目,要求有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并有70岁以下(不含70岁)亲属陪同出行;

4.要求活动参与者说明身体健康状态,要求活动参与者不得存在以下疾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怀孕、脑出血、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损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活动的疾病。

(三)平台运营方及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上充分告知安全事项,提示活动风险

建议平台运营方对活动招募页面进行细化,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说明活动危险程度属于高危险性活动还是一般体育项目,对于高危险性活动,建议提示“本活动属于高危险性活动项目,请参与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活动或确认自身具备参与该活动的专业技能资质”;

2.说明活动适合年龄段及参与人员身体状况,提示未成年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是否适合参加,并说明活动参与者不得存在以下疾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怀孕、脑出血、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损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活动的疾病;

3.说明活动时间、活动路线、活动地点、集合方式、必备装备等具体活动情况,充分告知活动安排和活动要求;

4.说明活动组织者及工作人员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了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准备了基础性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5.说明保险购买情况;

6.说明活动费用明细及费用包含事项,标注活动费用不包含事项。

(四)平台运营方在活动报名环节增加平台安全提示页面,并要求活动参与者填写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为有效履行平台运营方管理职责,保护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平台运营方在活动报名环节增加平台安全提示页面,提示以下安全注意事项,并要求活动参与者填写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平台举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互动交流,参与者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在社交互动中,我们提醒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以下几点:

a.适度参与活动:请根据您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参与各类活动,不要勉强自己参与超出能力范围的项目,以确保您的健康和安全;

b.保护个人隐私:在交友时,谨慎分享个人信息,避免泄漏可能被滥用的隐私数据;

c.警惕虚假信息:对于网络上的信息保持警惕,不轻信未经验证的消息,以免受到欺骗;

d.防范网络诈骗:提高对网络诈骗的识别能力,不轻易转账或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e.遵守法律法规:在网络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f.尊重他人权益:在享受社交乐趣的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隐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或侵犯。

我们倡导每位用户在享受平台提供的社交活动时,都能够做到自我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合法的社交环境。”

(五)平台运营方在“社群活动”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投诉窗口,监督活动举办情况

该投诉界面可主动展示如下内容:

1.活动开始前未对运动的风险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

2.活动地点为未经开发的正规场所,无具体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3.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组织者未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可添加未出现危险行为);

4.该活动未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以降低危险的发生概率;

5.未在不适宜的天气或其他情况下,停止开展活动;

6.组织者未主动或提醒活动参与者购买保险。

对于投诉的活动,平台运营方可向主理人发起书面沟通,要求其就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六)平台运营方“社群活动”平台显著位置增设活动救援板块

鉴于“社群活动”平台多数活动具有“户外”“运动”“对抗性”“夜间”“交友”等活动标签,出于平台运营方安全保障义务考量,建议平台运营方在“社群活动”平台的显著位置增加活动救援板块。

具体措施包括:

1.在“社群活动”平台注明救援活动的对接人员联系方式;

2.与公安、消防、专业户外救援团队等救援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保证救援需求能够及时送达救援机构;

3.与公安、消防、专业户外救援团队等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安全演练,为安全救援提供实操保障。

(七)适时对“社群活动”平台主理人开展培训

鉴于很多主理人都并非专业经营者,为提升主理人安全责任意识、降低活动组织风险,建议平台运营方为主理人组织合法经营、安全开展活动相关培训活动。


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

6.全民健身条例(2016修订)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8.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9.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1.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1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的公告

13.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14.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9修正)

15.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本文章为相关议题的交流或探讨,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鑫诺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新版尾图-网站.jpg


相关律师

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