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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群活动”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完善建议(上)

鑫诺动态2025-01-23
[摘要]关于“社群活动”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完善建议(上)

序言

近年来,我国户外运动市场发展迅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出家门,投身于户外活动,尽情享受大自然的馈赠。这一趋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密切相关。随着国内经济的稳步增长,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对户外运动的需求也愈发旺盛。在此背景下,以展示室内外活动招募信息为主要功能的“社群活动”平台应运而生,迅速崭露头角。

“社群活动”平台发展如火如荼,但同时一些潜在风险也在悄然滋生。比如,平台上常见的滑雪、徒步、京郊游、骑马、橄榄球等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抗性,但是部分活动组织者(即主理人)为个人,并不具备导游证等专业资质,开展有关活动亦未获得主管部门许可或进行备案。如何更好的保证活动参与人员的安全,成为一个非常重要且棘手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为帮助新业态规范发展,本文针对“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及个人主理人无资质经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平台完善建议,以供有关从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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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魔镜洞察:2024年户外市场研究报告》)


目录

序 言

一、 “社群活动”平台现状

二、 个人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发布的体育活动类型及资质要求

三、 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时,主理人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四、 “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允许无资质主理人发布、组织活动的法律风险

五、 “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风险提示

六、 “社群活动”平台完善建议


一、“社群活动”平台现状

本文所说的“社群活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以展示活动招募信息为主要功能,活动类型以体育活动为主,具体包括滑雪、羽毛球、橄榄球、皮克球、跳舞、篮球、足球、击剑、冰球、网球、骑行、掼蛋、攀岩、潜水、密室剧本杀、禅茶、露营、皮划艇、滑翔伞等。

活动组织者,即主理人,通过“社群活动”平台发布活动信息,招募活动参与者,大部分活动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而“社群活动”平台的运营方,负责“社群活动”平台网站、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并通过向主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信息发布服务、支付通道服务、拉广告赞助服务等,收取费用。

此外,部分“社群活动”平台也显示票务、住宿、体育产品等信息,平台运营方通过提供票务、住宿、体育产品等在线销售服务,获取收益。

由于体育活动(含体育旅游类活动,例“一日游”)是社群活动”平台的主要活动类型,并且发生危险的概率较高,因此,下文首先针对体育活动的资质要求进行分析。


二、个人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发布的体育活动类型及资质要求

按照个人主理人组织活动场所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我们将个人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发布的体育活动,分为正规场所体育活动和非正规场所(含野外)体育活动两类。

(一)正规场所体育活动

由于活动场所正规,具有合法经营者,因此,此类活动不涉及体育项目经营问题。

此类活动涉及的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如果个人主理人长期、规律性地通过“社群活动”平台招徕人员参加活动,并且通过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导游、领队、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等服务获取收益,则其身份等同于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主理人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

典型案例:

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旅游网络平台组织“丽江6天5夜观鸟主题舒适亲子游学”“东北6日亲子游学”等旅游产品,该公司组织上述旅游活动共计获益916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16元,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涉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教学指导类活动,即开展四类高危险性体育活动(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教学活动的主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九十条之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最后,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主理人作为组织者,需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二)非正规场所(含野外)体育活动

对于非正规场所(含野外)体育活动,上述正规场所体育活动的资质要求,非正规场所(含野外)体育活动均同样适用。

此外,由于活动场所不正规,因此,非正规场所(含野外)体育活动还涉及体育项目经营问题。

对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主理人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如果组织《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的公告》中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如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主理人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一般体育项目,参照《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九条、《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九条等规定,主理人需要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时,主理人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主理人在“社群活动”平台发布、组织活动信息,其身份属于活动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其对活动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我们结合实践案例,将主要认定标准归纳如下:

(1)活动地点是否为经开发的正规场所,是否提前考察活动场所,确保活动或场所设施安全无故障或无危险,或识别出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风险;

(2)是否事先对安全事项进行告知和提示,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

(3)是否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准备了基础性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对参与者或辅助人员进行医疗前急救培训,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适当的救治和处理;

(4)是否主动或提醒活动参与者购买保险;

(5)活动前是否对参与者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和热身准备;

(6)在活动过程中对参与者是否进行必要的注视和管理,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是否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

从上述认定标准可知,法院对活动组织者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实践中,活动组织者对于伤亡事故往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系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原因是事故的发生除了与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更重要的是受害者本人往往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因此,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判定受害者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比例。

典型案例:

林开庆在余伟组织的十八重溪旅游活动中溺水身亡。法院认为,林开庆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参加群体活动时未听从组织者的明确提醒以及违反景区警示标志擅自下水游泳,未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致其本人溺水身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余伟系发布信息召集本次旅游活动的召集人员,在组织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承担10%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对文体活动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该原则只针对参加者,并非针对组织者。实践中,在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时,往往活动组织者会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扈某参与了笙辉公司举办猎鹰篮球俱乐部美国篮球训练营活动,在篮球训练过程中,扈某与张某1相撞,导致扈某摔倒受伤。扈某将张某1和笙辉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1虽与扈某相撞并造成扈某受伤,但因其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其不应对扈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笙辉公司作为篮球训练营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无法认定笙辉公司在入营前对学员进行了评估;退一步而言即使笙辉公司所述的评估程序真实存在,根据其自行提供的学员评估表格可以看出扈某、张某1在弹跳、爆发力、速度、力量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仍将二人分配在一组进行训练,更可以说明笙辉公司在学员进行训练的过程中的分组情况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笙辉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在活动中发生重大伤亡的,作为活动组织者的主理人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被告人丁年庆驾驶由被告人于健管理经营的快艇,搭载游客出海旅游,途中快艇倾覆并致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江苏省南通市政府授权,南通市安监局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无证人员驾驶无合法手续的小型船舶,严重超额载客出海,未给所有游客穿戴救生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判决被告人于健、丁年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赵某某经共同商议决定,于五一前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附近举办庆五一主题的冬泳、皮划艇水上活动,2016年4月29日,在未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赵某某仍以沙区冬泳协会、沙区皮划艇协会及重庆舟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名义,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附近组织名为“磁器口皮划艇漂流&千人冬泳活动”的活动,王某、赵某某在活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并宣布活动开始,导致活动中参与冬泳活动的被害人田某某、雷某某溺水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经鉴定,死者田某某、雷某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某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型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平台运营方除了运营“社群活动”平台,还参与活动的组织,则平台运营方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活动组织者,并承担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四、“社群活动”平台运营方允许无资质主理人发布、组织活动的法律风险

平台运营方作为“社群活动”平台的运营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平台运营方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负有审核义务。

如果平台运营方未履行相关审核义务,则平台运营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

皋萍在淘美公司经营的飞猪平台上,订购了万众公司的“普吉岛自由行”商品,并在旅游过程中溺亡。万众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8864.9元赔偿责任。淘美公司作为飞猪平台的运营者,未对万众公司经营资质许可进行审查,并且未进行安全提示,告知消费者特殊气候季节乘船出海旅游产品具有高风险,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942.1元。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涉及旅游的常见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交易罪、商业贿赂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罪等。虽然电子商务法兜底规定了刑事责任,我们暂未发现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被判处刑事责任的案例。

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

6.全民健身条例(2016修订)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8.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9.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1.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1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的公告

13.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14.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9修正)

15.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本文章为相关议题的交流或探讨,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鑫诺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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