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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卡点(云南“咪卡”)血案引发的思考
疫情防控卡点(云南“咪卡”)血案引发的思考
鑫诺动态
2020-03-04
[摘要]
疫情防控卡点(云南“咪卡”)血案引发的思考
疫情防控卡点(云南“咪卡”)血案引发的思考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武汉和湖北的一些地区之外,很多地方都采取了一些称之为“硬核”的防控措施,例如封村、封路等严禁人员车辆出入等非常手段,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的传播,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有效抑制疫情扩散的正面作用。但是这些紧急措施另一方面也毫无疑问具有负面作用,限制人与物的正常流转,影响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人员之外的其他患者的就医,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陷入瘫痪,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意外后果。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对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适当性予以审视,值得我们深思。
据法制日报报道,2020年3月1日(周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马建国,男,1996年4月生,系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民。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18时20分,马建国驾驶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克龙(另案处理)下车搬除路障,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随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
以上信息全部来自《法制日报-法制网》。马建国故意杀人,依法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处罚。无论马建国是否上诉,以及上诉后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是否维持死刑,这起悲剧对马建国、张贵周、李国民三人和各自的家庭造成的痛苦和打击,都是言语无法表达的。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咪卡”疫情防控点处设置的路障是引发冲突矛盾的最初和最直接诱因。《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疫情防控秩序”,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当时“咪卡”疫情防控点设置路障合法吗?“设置路障”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的紧急措施吗?
马建国本人是洛孟村人,“咪卡”疫情防控卡点设置在洛孟村通往么索村之间的道路上,而且设置了路障。另外,从“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以及两位受害人的身份判断,“咪卡”疫情防控点以及道路管控和限行很可能是红河县政府或者更上一级政府的统一部署。
假设“咪卡”血案报道中的卡点实施的就是个别地方采取的封村断路之类“硬核”措施,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一些疑问,即:在两个村之间设置了“咪卡”疫情防控点设置路障是合法的吗?“道路管控和限行”包括设置路障完全禁止人员和车辆在村和村之间通行吗?为了防控疫情,红河县政府有权采取如此严厉的措施吗?除了这样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还有其他更适当的分级防控措施吗?
在2020年1月28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1号——关于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一级响应20条措施的通告》中的20条措施,其中第3条要求在州(市)、县(市、区)辖区内设置留验站,对需留验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的集中管理,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在村与村之间的道路进行道路管控和限行,更没有规定类似封村或者断路的类似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多地政府所采取的种种紧急措施,是否“必要”,如何确定“必要”,这些措施是否超出了本条规定的范围,应当进行反思。
如果说武汉市政府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采取的封城措施,即“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是因为疫情最早发生在武汉,武汉感染新冠肺炎确诊人数最多、疑似人数最多,不得已而采取牺牲那些身体健康的武汉人的流动自由以及武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疫情防控措施。那么,包括在红河县和全国其他城市和农村,也采取如此严厉的封村、封路措施,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疫情情形?各地和武汉的疫情不同,但是为什么都采取了同样的紧急措施呢?
2020年2月5日下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其中提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针对一些地方的封路、断路的“硬核”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2月8日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这并不是说,在该通知之前封路、断路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是强调封路、断路是违法的,严重妨害了经济社会正常秩序,所以命令禁止。
疫情紧急措施都是行政行为。在采取防控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应当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制约。具体而言就是要追问紧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要保持一定的执法弹性,而不是不分疫情的流行情况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甚至不惜违法行政,一味地采取封和堵等强制措施。希望“血案”的教训能够让掌握权力的部门反思,守住依法行政的法治底线,尽可能降低把疫情防控的紧急措施对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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