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论坛:新《民事诉讼法》研讨第一期
总部要闻2013-02-20 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变化较大,需要学习、探讨的内容很多,因此,鑫诺决定通过二周一次的“鑫诺论坛”的形式,分三次进行研讨。
2013年2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研讨第一期举行。研讨会由刘静静主持,参与研讨会的有冯向峰、郝建亚、孔伟平、魏超、陈金坡、高强、王延玲、王蓉、齐志君、李波、卢喜梅、尹晓华、高翠平、刘媛、林野丽、薛康波、袁方、武婕、温淑敏、王贞、张蕾、宋军亮等二十余人,还有部分客户单位的法务主管。
本次研讨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诉讼管辖;
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诉讼;
小额诉讼;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支付令;
再审制度的变更;
对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等。
研讨第一个内容,即公司诉讼管辖问题时,就引起了律师的争论。刘静静提出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纠纷的诉讼管辖为公司所在地法院,假设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公司股东们在公司协议或章程中,对出现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已经做出了特殊约定,新法施行后,若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 是适用新法,还是遵循股东们的原有约定。
冯向峰律师认为,民事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均按照从新原则,尤其是程序法。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能违背程序法的规定。但魏超等律师则认为,当事人的约定在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各自引经据典,似乎都能自圆其说,谁也不能说服谁,郝建亚律师提出,现实总是远比法律规定的条文复杂,类似问题的解决,恐怕要等新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不过,在没有司法解释前,建议大家会后再查资料,第二期研讨时,论点论据可能就会清晰许多。
公益诉讼,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条款。这对法定的机关和团体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给出了法律上的授权。但该条也排除了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在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讨论中,参会律师们对该诉讼的性质和期间的是否可变进行分析。该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依新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新的判决,在该判决中,原被告,即原第三人和原判当事人均有上诉的权利;另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提起时间上,法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是除斥期间或是诉讼时效,律师们给出了一致的意见。
小额诉讼制度是简易程序中特别设置的一项规定,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将大大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特别程序中新增的两条。前者是新《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有效对接,而后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法院对担保物权进行审查,审查到何种程度为宜?这仍需实践检验。
支付令制度在旧法中,几乎可以称之为“鸡肋”,因债务人稍有异议,即可使得支付令失效。新法中,支付令的异议必须经法院审查,认可该异议的,若无支付令申请人的反对,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了重新起诉环节。
新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包括,对于一方人数众多案件和双方均为公民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不再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由两年缩减到六个月等。齐志君律师还以亲历案件对该部分修改做出了说明。
另外,参会律师们还对起诉状、答辩状的要求,送达方式的增加,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证据的保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鑫诺论坛本次研讨的内容很多,有些问题直到最终,也没有一致结论,但观点和理由得到交流,思考问题的方式得到传播。尤其是冯向峰、陈金坡、郝建亚、魏超等经验丰富的老律师,结合执业中的案例,为年轻律师答疑解惑。勇于探索的年轻律师,如王蓉、薛康波、方斌等也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看法,思想的火花一次次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