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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诺论坛:新《民事诉讼法》研讨第二期

总部要闻2013-03-14
[摘要]2013年3月8日,新《民事诉讼法》研讨会第二期举行。

      2013年3月8日,新《民事诉讼法》研讨会第二期举行。本次研讨会仍由刘静静主持,参与研讨会的有冯向峰、郝建亚、孔伟平、高强、王延玲、王蓉、齐志君、李波、卢喜梅、尹晓华、高翠平、刘媛、武婕、温淑敏、王楠、王贞、张蕾、宋军亮、李冬月等人。

      研讨会先回顾了第一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诉讼管辖地的确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如何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特别程序、支付令以及再审制度。
本期研讨会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1、回避的情形增加

      民诉法第44条增加了审判员、书记员等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或者存在请客送礼、违规会见当事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实务中,尹晓华律师确以代理人与法官在两年内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共事并进行提示,成功使该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官实行回避。

      2、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变化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代理民事诉讼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改动后的《民事诉讼法》则将普通公民代理排除在外,除非该公民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而法院对于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也更加严格。

      3、证据

      (1)证据种类的增加

      新法中,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别列出,不仅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总结,更是对该项证据重要性的认可。王强律师提到公共邮箱和企业自主邮箱里的内容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引起在场律师的极大关注。公共邮箱来往的邮件,法院一般都认可其真实性,而企业自主邮箱往来邮件,许多法院并不认可。

      (2)举证期限的宽松化
新法中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并非一律不予采纳,而是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斟酌不同情形而定。孔伟平律师曾在以往案件中,使用举证期限规定成功为当事人赢得案件,而如今,法官在举证期限上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3)鉴定

      不少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可以做一切鉴定,而事实并非如此。诸如,笔迹的形成时间鉴定。冯向峰律师表示,现有技术表明,笔迹形成时间可以鉴定,但法院已经暂停了对此项鉴定申请的许可。另外,诸如某汽车配件质量问题的鉴定,若该配件并非国内生产,而由国内鉴定机构鉴定,对方当事人也不会认可。实务中,预防总是比挽救要简单。

      4、保全与担保

      该部分,律师们一起讨论,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那么,法院要求什么形式的担保。实践中,北京有些法院只接受全额现金担保,有的法院要求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现金担保。
另外,王延玲、高强、尹晓华、卢喜梅等律师还对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在实践中的操作,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谨慎表达,是否还可邮寄立案,二审的开庭与事先的“谈话”的区别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次研讨得到了律师们的大力支持,郝建亚、冯向峰、高强等律师答疑解惑、授业有道,王强、李雪芹、尹晓华等律师敢想敢言、观点新颖。知识,在智慧的碰撞下,在每一位在场的律师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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